正文 第34章 所有者權益(2)(1 / 3)

我國公司的資本金製度已經由“實收製”逐步過渡到“注冊製”,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一次繳足,也可以分期繳足。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出資形式的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而且,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四)資本保全的規定

資本保全是指保證公司投入資本的完整與安全。我國《公司法》中相關條文體現了資本保全原則,主要有:

(1)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保證繳入資本的真實性。股東如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份。

(3)公司不能以股利形式將資本分配給股東。實際經營虧損的公司,如果通過不正當手段編造虛假盈利,又將盈利分配給股東,這就等於將公司的資本退還給了股東,損害了資本的完整性,這很可能侵犯了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6.2.2投入資本核算應設置的賬戶

為了核算企業投資者投入資本的增減變動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實收資本”(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設置)、“股本”(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和“資本公積”賬戶。它們都屬於所有者權益類賬戶。

“實收資本”是核算企業(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實收資本增加、減少和結存情況的賬戶,其貸方反映企業資本的增加額,借方反映由於企業減資而引起的資本減少額,期末貸方餘額表示資本的結存數額,即至期末該企業實際收到的資本數額。

“股本”是核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的賬戶。其貸方反映公司發行股票(股東認購股份)的麵值(並非發行價格),借方反映公司回購股份實施減資而引起的股份麵值減少額,期末貸方餘額表示公司至期末止發行在外的股份麵值總額。

“資本公積”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實收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該賬戶貸方反映資本公積的增加額,借方反映資本公積的減少額,期末貸方餘額表示至期末止企業結存的資本公積數額。“資本公積”賬戶應當設置下列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1)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2)其他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內容相當豐富,在本書其他章節的相關內容中有所闡述,這裏不再詳細說明。

6.2.3投入資本的會計處理

由於不同類型的企業其資本投入業務的會計處理有所不同,以下僅按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介紹投入資本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有限責任公司投入資本的核算

初建有限責任公司時,各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或公司章程將資產投入公司,形成公司的資本,會計核算時應按照確認的資產價值全部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公司增資時新介入的投資者所繳納的出資額大於其按約定比例計算的注冊資本中份額的部分,不記入“實收資本”科目,而作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處理。

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以國有資產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投入資本的會計處理與上述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隻是作為唯一的出資者向企業投入資本時(無論是最初出資還是追加出資),應全部計入實收資本,一般不產生資本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