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收入與利潤(2)(1 / 3)

值得一提的是,有時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將其分別確認與計量;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區分的,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1.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內容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1)利息收入。利息是企業讓渡貨幣資產使用權而獲得的收入,如企業以契約方式將資金出借給他人而獲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

(2)使用費收入。使用費是企業讓渡非現金資產使用權而獲得的收入。租賃公司出租資產的租金收入是典型的使用費收入。

2.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3.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計量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1)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2)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8.1.3收入的核算

為了反映和監督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所實現的收入,應設置“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賬戶,並按產品或勞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實現營業收入時,按其確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範圍,分別記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賬戶的貸方,發生銷售退回、銷售折讓,或退還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而應衝減的營業收入,應記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賬戶的借方,期末應將賬戶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兩賬戶無餘額。

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時,應向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方收取的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會計核算時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賬戶,而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核算。而除增值稅以外的流轉稅及附加(如消費稅、資源稅、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包含在價款內,實現收入時不需要扣除,計算上述稅金時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核算。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對工商企業來說,銷售商品收入構成了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內容。下麵著重以工業企業為例,介紹銷售商品收入的會計處理。

【例8-1】

榮耀服飾有限公司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年度生產經營甲、乙兩種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7%。2006年8月發生下列產品銷售業務:

(1)8月5日,采用商業彙票結算方式向仁和商場銷售甲產品1250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每件售價80元,價款100000元,增值稅額(按不含稅價款的17%計算,下同)17000元,同時收到仁和商場簽發的商業承兌彙票一份,金額117000元。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製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票據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產品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2)8月7日,采用直接收款交貨方式向百龍商店(係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甲產品150件,開具普通發票一份,每件售價93.60元,貨款共計14040元,收到該公司簽發的轉賬支票一份,金額為14040元,已送交銀行。

企業對外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在某些場合(如本例中購買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隻能開具普通發票。但銷售方不能因此認為不必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會計處理時應將普通發票中列示的含稅金額換算為不含稅金額。本項業務的銷售收入為12000元[14040÷(1+17%)],增值稅額為2040元(12000×17%)。

根據普通發票(記賬聯)、轉賬支票交存銀行的進賬單回單等原始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14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產品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

(3)8月8日,發出甲產品、乙產品各2000件,委托利民商場代銷。甲產品單位生產成本50元,單件售價80元;乙產品單位生產成本40元,單件售價75元。

采用代銷方式銷售商品,在商品發出時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應將其成本從“庫存商品”賬戶轉入“委托代銷商品”賬戶。會計分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