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卷宗裏記載的這三起案子,可見凶手在烹食死者的屍體後,進食量存有明顯的區別。六年前鳳陽府濠州的第一起命案,死者一家三口的屍體並未被凶手全部吃盡,一盤人心隻吃掉大半,用女童燉煮的肉湯也隻吃了一半,死者夫妻四肢上的精肉則是被醃製帶走,想來是因為仆人們中秋各自回家團聚,稍後便會趕回死者家中,所以留給凶手烹食的時間並不算多。
對於這一推測,發生在鎮江的第二起案子便能證實,凶手分明是將爆炒的人心、用女童燉煮的肉湯吃得幹幹淨淨,夫妻兩人四肢上的精肉更是被盡數剔下,也不知是當場吃完還是醃製帶走。這卻是因為鎮江的劉姓死者隻是個碼頭擺攤的生意人,直到碼頭上的熟人好些日子沒見他出來擺攤,這才起了疑心,終於發現死者家中的慘況。由此可見在時間允許的前提下,凶手是會將死者的屍身烹食吃盡。
至於五日前發生在紹興城東麵“銀山村”的第三起案子,更是因為村裏的鄰居發現及時,從而令凶手倉促離開,所以隻來得及吃掉了李屠夫夫妻兩人的心髒,就連用女童屍身熬煮的肉湯也沒來及燉熟,竟是一口未吃。
鑒於以上分析,可見記錄在案的這三起“人廚案”,其實都是由於有人及時報案,這才能讓官府發現凶手留下的現場,就連第二起發生在鎮江的案子也是如此。假設還有被“人廚”謀害的其他死者,卻並未被人及時發現,從而留給凶手足夠多的時間,那麼凶手是否能夠做到將案發現場清理得幹幹淨淨,不留絲毫線索,從而偽裝成一樁普通的失蹤案,又或是根本沒人前來報案?所以這樁“人廚案”雖然六年裏僅僅隻有三起記錄在案,卻並不意味著凶手隻犯過三次案,極有可能存在更多類似的凶殺案。
除此之外,嶽大姐分析出的第二個要點,便是凶手作案的動機。因為是連環凶殺案,基本可以排除仇殺或者謀財的可能,倘若從最簡單也是最直接的表象來看,凶手連續三次犯案,很有可能僅僅是要烹食人肉。而在凶手烹食的過程當中,其實存在選擇的先後,優先烹食的是夫妻兩人的心髒,其次是用女童熬煮的肉湯,最後才是夫妻兩人四肢上的精肉。
要知道人心易得,女童難尋,若隻是為了一盤爆炒人心,世上所有人都會成為凶手的殘害目標,又何必隻挑三口之家下手?而且在這三起案子裏,從濠州的朱員外,到鎮江的劉姓男子,再到紹興的李屠夫,三戶人家的身份地位可謂是差地別,相互間更不存在什麼聯係;唯一的共同點便隻有三戶人家都是三口之家,都是夫妻兩人帶著一個五到七歲的女童。
由此不難得出結論,這個“人廚”的下手目標,便是家裏有五到七歲女童的三口之家,極有可能是為了烹食女童而痛下殺手。所以對凶手而言,用女童屍身熬煮的那鍋肉湯才是重點。若要著手調查此案,突破口便是尋找有烹食女童癖好之人,同時密切留意家裏有五到七歲女童的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