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革命進行到底9(1 / 3)

9

何應欽於3月23日就職,24日召集行政院政務會議,重新指定張治中、邵力子、黃紹竑、章士釗、李蒸等為和談代表(後又加入劉裴),並推張治中為首席代表,成立代表團。3月25日,中共中央和人民解放軍總部由西柏坡遷往北平。26日,中共中央決定派周恩來、林伯渠、林彪、葉劍英、李維漢、聶榮臻為和談代表,周恩來為首席代表,以毛澤東1月14日對時局的申明及所提八項和平條件為基礎,自4月1日起在北平與南京政府舉行談判。並由廣播電台通知南京,依照上述時間、地點,派遣代表團攜帶為八項條件準備的必要材料,前往舉行談判。張治中被推定為南京政府首席代表後,初欲以李俊龍為代表團秘書長,但因李此時尚未到南京,立法院的主和派童冠賢、範予遂、黃宇人、甘家馨等力薦立法委員盧鬱文擔任秘書長,未便拒絕,乃延攬屈武、李俊龍為顧問,張豐胄、潘伯鷹為秘書。李宗仁派前北平行轅參議劉仲華隨行,擔任交通聯絡工作。南京政府對於如何進行和談,由何應欽召集過四次會議研討。出席的除張治中、邵力子、章士釗、劉裴、李蒸外,翁文灝、彭昭賢、賀耀祖參加,黃少穀也以行政院秘書長資格參加。代表黃紹竑於3月1日由南京去香港,直到3月28日方回南京。經過幾次會議,做出了三項決定:1.為會商和談的便利,建議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政治委員會聯席會議,改在南京開會(當時仍在廣州)。2.為指導和談事宜,請李代總統、何院長,並由國民黨中央常委員會、中央政治委員會聯席會議公推委員三人,共同組織指導委員會。3.和談不另訂方案,隻就中共所提八項條件作基礎,加以研究,酌定原則性限度,由和談代表負責進行。最後又把四次會議研究所得的“原則性限度”,寫成了一個腹案,作為到北平商談的依據。其全文如下:

預定與中共商談之腹案

1.雙方既確認以和平商談解決國是為全國人民之要求,則雙方所擬商談者,端在國家元氣之如何保存,人民痛苦如何解除,國家政策之如何擬定,及政治製度之如何建立,以謀長治久安,是以關於戰爭責任問題,不應再提。

2.同意重訂新憲法,此新憲法之起草,我方應有相當比例之人數參加。

3.關於法統問題,與前項有連帶關係,可合並商討。

4.雙方軍隊應分期分年,各就駐在區域自行整編,並應樹立健全的軍事製度,俾達成軍隊國家化之目的,至分期整編時雙方應保留之軍隊數字,另作商討。

5.“沒收官僚資本”一節,原則同意,但須另行商訂施行條例辦理。

6.“改革土地製度”一節,原則同意,但須另行商訂施行條例辦理。

7.關於“廢除賣國條約”一事,將來由政府根據國家獨立自主的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就過去簽訂之條約加以審查,如有損害國家領土主權者,應予修改或廢止。

8.同意召開政治協商會議,並由該會產生聯合政府,唯在該會議與聯合政府中,我方與共方應以同等名額參加,其屬於第三方麵之名額亦於雙方區域中各占其半。

9.代表團抵平後,即向中共提出:雙方應於正式商談開始之前,就地停戰,並參酌國防部所擬停戰意見進行商談。

以上9項,係商談之腹案,其內容亦僅為我方可能讓步之原則性限度,商談時仍應逐條力爭。如共方要求超過各項限度,應由代表團隨時電報中央請示核奪。

國防部所擬對於國共停戰協定最低限度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