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研究9(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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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中華民國後期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

孫中山去世後,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集團,在帝國主義、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及新舊軍閥的支持下,1927年4月12日血腥地鎮壓了革命運動,同年8月,在南京成立了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國民政府創立初期便開始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前十年間(1928—1937)頒布、製定的法典、法規、條例、章程、規則,竟達六七千個,其體係之完備,形式之統一,數量之巨大,涉及麵之廣泛,相互間聯係之緊密在中國法製史上是空前的,它們構成了國民黨政府法製的基礎和風貌,在以後的幾十年間,國民黨政府雖然也製定並頒布了不少法律、法規,但都不過是在這一基礎上的進一步完善和部分修正,其體係並沒有太大的變化。

國民政府的法製建設,從總體上來講,在形式上與孫中山法律思想方案的形式是一致的,但是,南京政府卻是在違背了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前提下建立的,作為三民主義涵蓋下的孫中山法律思想的實質也必然遭到拋棄或說違背。對於這樣的曆史事實,我們應當從兩方麵來分析:一方麵,社會的政治經濟尤其是軍事力量的變化,使得國民政府從建國初始,就已遠離了三民主義的實質。另一方麵,我們在前麵介紹孫中山的法律思想體係時,就已介紹過,他強調的是社會本位,這是他與西方法思想不同之處,然而,亦正是由於他過於強調社會本位,忽視或蔑視了個人本位的法思想,從而也導致了他的法律思想體係的不盡完美之處,使得作為社會組成部分的人的權利沒能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樣就在應用於社會時顯得力不從心。同時,孫中山的思想體係作為思想來說,其價值是不可否認的,而且在宏觀上能夠自圓其說,獨樹一幟。但是在微觀下,便顯得太抽象和可操作性差,這兩方麵的結果,是導致孫中山法律思想在民國政府時期沒能得到徹底實施的根本原因。這是其一。

其二,無論孫中山法律思想如何偉大,但是,它都不能超越階級、曆史與時代的局限性,同時,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的成果,無論是否宣稱,它都是為維護本階級的利益服務的。因此,它同樣具備資產階級的階級弱點。(1)孫中山的法思想從一開始就不讚成法是維持階級統治的工具的主張,他將法視為“調整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不平”的工具。因此,說它掩蓋也好,說它否認也好,總之,它是抹殺法律的階級性的;(2)在當時條件下,他們製定了一些保護人民利益的條款,用以調和階級矛盾,但是,這些條款的製定,無法從根本上改變其資產階級性質;(3)國民政府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與專製統治相聯係的,因此,它不可能與孫中山設想的政治製度相吻合,所以,在孫中山理想政府模式下構想成的法律思想自然得不到完全的體現。

其三,國民政府法製理論,在一定程度或一定方式上,還是采用了孫中山的法律思想和最新的西方法律學說,但是,在具體的執行與操作下,卻是與孫中山的法的思想大相徑庭的。

由此看來,民國政府的建立,其立法思想上必然或多或少地拋棄孫中山的法律思想,而采用更加適合的法律思想為指導,為其法律的具體操作,而打下理論基礎。民國後期,左右國民政府的立法原則的法律思想有胡漢民、孫科、居正的立法思想。

胡漢民(1879—1936),廣東番禺人。同盟會的組織者之一,早年追隨孫中山,參加過多次武裝起義。辛亥革命後,曾任廣東都督,中華革命黨政治部長、護法軍政府交通部長,代行大元帥,國民政府主席等要職。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改組,成為國民黨右派首領。孫中山逝世後,背叛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積極策劃參與反共活動,國民政府成立後,他作為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員,就任國民政府立法院長,在此期間,他親自領導了大量法典、法規的製定工作,成為國民政府的立法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