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實行改革開放政策30多年來,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係的框架已基本建立。這個法律體係包括以下一些主要的法律部門:憲法、經濟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軍事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法和環境法。經濟法之所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摩萊裏)
經濟法的體係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體。經濟法的體係一般采用如下結構: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經濟運行法。經濟組織法一般包括:企業法律製度、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律製度等。經濟管理法一般包括:財政法律製度、稅收法律製度、金融法律製度、資源與能源法律製度等。經濟運行法一般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製度、反壟斷法律製度、產品質量法律製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等。每一部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為了維護某一方麵的經濟秩序而製定的。所有經濟法律法規的製定和實施,使全國的經濟秩序有了法律保障。
第一節 經濟法律基礎知識概述
一、經濟法的詞源
經濟法,這個名詞首先出現在1755年,由著名的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裏①在他的專著《自然法典》②中提出的。
①·摩萊裏生卒年及生平不詳(大約生活在1700—1780年間),是18世紀法國學術史上最神秘的人物之一,享有傑出思想家、空想社會主義者、哲學家等學術頭銜。一生寫了許多著作,但都用不同的筆名發表,“摩萊裏”是他筆名,真實名字不詳。②·《自然法典》是摩萊裏的代表作,全名為《自然法典或自然法律的真實精神》,175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
二、經濟法的興起
經濟法是社會生產發展的必然產物。當人類社會尚處於自然經濟、不發達商品經濟階段時,諸法合體,沒有獨立的經濟法,隨著經濟不斷發展,新的需求產生。恩格斯對此曾有過精辟的描述。他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的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這就是經濟法產生的過程。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不同的社會製度下,不同的國家中,經濟關係各不相同,經濟法也就各不相同。
三、經濟法的曆史軌跡
1.古代經濟法
古代經濟法,一般包括奴隸製社會經濟法和封建社會經濟法。
(1)奴隸製社會經濟法。最早出現奴隸製度的是古代東方國家。公元前40世紀到公元前20世紀,埃及和西南亞兩河流域地區先後進入奴隸製社會;中國在公元前21世紀開始的夏代,進入奴隸製社會。歐洲,以公元前5世紀到公元後4世紀的古希臘的奴隸製和公元前2世紀到公元後2世紀古羅馬的奴隸製為最典型。其代表法律有《楔形文字法》《漢穆拉比法典》。
(2)從奴隸製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經濟法。上層建築並非隻是消極地反映經濟基礎,它反作用於經濟基礎,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起巨大的作用。經濟法也正是這樣,它在革命性的變革中,發揮了開拓性的積極作用。羅馬法就起過這樣的作用。
① 漢穆拉比法典石柱在1901年被法國考古隊在伊朗古城蘇薩遺址發現。石柱現存巴黎盧浮宮博物館。
明治天皇(1852年11月3日—1912年7月30日),第一百二十二代日本天皇(1867—1912年在位)。名睦仁,孝明天皇第二子,母為典侍中山慶子。嘉永五年九月二十二日(1852年11月3日)出生。
③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
④ 《大明律》,是中國明朝法令條例,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曆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製定而成。
(3)封建社會經濟法。西歐封建社會從公元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至18世紀,存在1300多年。中國封建社會一般從春秋戰國之交算起,延續2000餘年。在一些國家,羅馬法又興起,英國製定《大憲章》。
(4)由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的經濟法。這一時期的經濟法適應了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促進資本主義製度的形成、鞏固和發展提供了現代的法律形式,並推動了資產階級統一國家法製的客觀進程。日本的明治維新,曾被日本學者稱為“準經濟法時代”。
2.資本主義經濟法
資本主義經濟法是資產階級國家為了防止經濟失控,利用國家權力直接幹預經濟而製定的經濟法律。其發展大體分為以下階段:
(1)自由競爭和自由貿易時期。從18世紀後半期到19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製度已經基本形成,各種強化橫向經濟關係的經濟法規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
(2)帝國主義時期。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先後進入了壟斷資本主義即帝國主義時期。由於經濟危機的影響,資本主義世界的政治經濟情況發生了深刻變化,直接幹預國民經濟活動的經濟法得到了充分發展。1906年,德國學者懷特在《世界經濟年鑒》上第一次從現代意義上使用了經濟法這個範疇。美國於1890年通過《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謝爾曼法》1890年,美國國會製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曆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製、幹預經濟的法案。
(3)戰時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包括備戰),資本主義經濟法是為戰爭服務的。日本就公布了不少這方麵的法律,如《米穀配給統製法》《軍需公司法》《戰時緊急措施法》等。
(4)戰後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家加強了對經濟的幹預,有的國家頒布了對部分私有企業實行國有化的法律。德、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被聯合國部隊占領,為了減輕經濟危機的衝擊,頒布了一些穩定經濟的法律。如《經濟穩定與經濟增長促進法》。
3.我國的經濟法
(1)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經濟法。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法已在孕育之中了。從1927年建立革命根據地的政權後,就開始了根據地的法製建設,其中也包括經濟法製建設。如1931年11月7日江西蘇區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製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中國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工農民主政權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修改,共17條。,其中包括了經濟方麵的規定。
(2)新中國成立後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的經濟法。
在此期間,經濟法經曆了它的曲折的發展過程。新中國成立後,全麵摧毀了國民黨政府實施的法律製度。同時,我們也製定和頒布了一批經濟法律製度,這些經濟法規對國民經濟的恢複和社會主義建設起了推動和保護作用。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左”的思想影響,經濟立法工作遭到挫折和忽視。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主義法製,包括經濟法製在內,遭到嚴重摧殘。
(3)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濟法的新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曆史發展時期。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曆史性的決議,開辟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新紀元。會議在作出“全黨工作的著重點應該從1979年起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具有重大曆史意義的戰略決策的同時,明確指出我國經濟管理體製的一個嚴重缺點是“權力過於集中”,並提出了解決和推進這些工作的一係列措施,而且高瞻遠矚地提出要求“必須從理論上和實踐上解決計劃和市場相結合的問題”。
這一時期,國家頒布的重要經濟法規有:《關於改進計劃體製的若幹暫行規定》《會計法》《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全民所有製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
在未來,經濟法將有更大的發展與繁榮。
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