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專用合同條款解析和案例分析53(1 / 3)

第四章 專用合同條款解析 36

施工期運行應當滿足兩項條件,一是提前運行的某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經竣工以,二是該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經發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規定的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證明能夠正常使用並確保安全。

施工期運行的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工作,如果出缺損壞或者質量缺陷,應由承包人按照缺陷責任進行修複,即承包人從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的實際竣工之日起承擔缺陷修複義務,相應工程的保修期亦應同時開始計算。

如果施工期運行單位工程或者設備安裝工程,並且該工程已經影響承包人的後續施工,則承包人應在招標投標階段考慮這種運行對後續施工的影響,並將影響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包含在投標報價和施工方案之中,發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再另行支付。

18.5.1 [要點提醒]

施工期運行必須確保工程整體安全可靠。如果施工期間運行影響工程安全或者造成後續工程無法施工,即使合同已經約定該單位工程在施工期間運行,發包人不能強行要求部分單位工程在施工期間運行,否則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則由發包人承擔。

18.6 試運行

18.6.1 試運行和試運營

補充內容如下:

(1)試運行指軌道交通開通具備基本條件,冷、熱滑試驗成功後,對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測試和調試的不載客的列車運行活動,期限3個月。試運營指試運行合格,工程和設備係統驗收備案、交接完成後,進行載客試運營,期限1年。

(2)試運行將材料、工程設備和係統在實際負荷環境中,均需按實際操作模式無故障連續運行。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係統進行檢測,以檢查是否達到技術規範標準。試運行期間,材料、工程設備和係統若有故障發生,應當中斷試運行、排除故障並重新開始試運行。試運營期間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檢測和綜合調試,對相關係統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3)試運行及試運營期間,承包人應配合發包人完成各項檢驗調試工作,相應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試運行檢測設備及係統時,承包人應當提前3天通知監理人。檢驗完成後,承包人應將檢驗記錄和結果送交監理人確認。監理人如未按時到場參加檢驗的,視為對檢驗記錄和檢驗結果予以確認。

18.6.2 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

補充內容如下:

因發包人、設計人、獨立供應商或獨立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檢測不合格的,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供應商、專項供應商、分包人或專業分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檢測不合格的,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8.6.1 [條款解析]

(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兩個專有名稱,即試運行和試運營,兩者的概念、內涵和一般工程不同。試運行的規定見於《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其第十八條為: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後組織不載客試運行調試,試運行調試三個月後,方可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可見試運行是具備軌道交通開通基本條件,對設備、設施進行不載客的調試運行,期限3個月。

試運營的規定見於一些地方規定,如《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其第十一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項目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於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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