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5章 俄羅斯傳媒的職業道德規範與自律組織(1)(1 / 2)

賈樂蓉

一、俄羅斯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的形成與現狀

關於俄羅斯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的形成,可以追溯到蘇聯時期。蘇聯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是由蘇聯新聞工作者協會製定的協會章程(1959年製定)來規範的。該章程規定,協會負有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水平的任務,應努力實施社會主義新聞職業道德原則與規範。此外,蘇聯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規範不隻強調新聞的真實性原則,還強調新聞界必須堅持真理和正義、不得牟取私利,新聞傳媒及其從業人員應以馬列主義為指導,為社會主義服務等原則[1]。

蘇聯解體後,俄羅斯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發生了變化。1994年2月4日,一批莫斯科的著名新聞工作者鑒於解體後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水準下降的情況,簽署了《新聞工作者莫斯科憲章》。其主要內容是:記者所傳播、評論和批評的消息應當是可信的,並且這些消息來源他們本人也應當是了解的;記者應保護通過秘密渠道獲得的消息的來源;記者不得在職業活動中采取極端主義原則和限製公民權利;記者不應在從事本職工作的同時在國家管理機關、法律或司法機構中任職,參與政治黨派或其他有政治傾向性的組織;惡意歪曲事實、誹謗、由於收取報酬而傳播虛假消息或隱瞞真實消息、剽竊都被看做是嚴重的職業犯罪;遵守誠實競爭的職業規則,避免給同行帶來個人的或職業的危害;最後,記者不得利用自己的信譽、威信以及職業權力之便傳播廣告或商業性消息,記者也不得從消息來源處收取報酬以刊登或隱瞞某些消息。

由於簽署憲章的主要是記者個人,因此,對於憲章原則的遵守僅靠個人的道德約束來維持。

此後不久,由蘇聯新聞工作者協會改組的俄羅斯新聞工作者協會於1994年6月23日通過了《俄羅斯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其特點在於,它把通過、讚成和遵守規範同取得俄羅斯新聞工作者協會的成員資格聯係在一起。與憲章相比,盡管兩部規範的製定者不同,但其中有不少相似的內容,如所傳播和評論的消息的可信性,不得惡意歪曲事實、誹謗,或由於收取報酬而傳播虛假消息或隱瞞真實消息,保護消息來源,不得采取極端主義原則及限製公民權利,記者不應同時在國家管理機關、法律或司法機構中任職或參與政治黨派和其他有政治傾向性的組織,記者不得利用自己的信譽、威信以及職業權力之便傳播廣告或商業性消息,等等。

此外,這部道德規範還增添了一些新的內容,如區分事實和意見,但並不要求記者持中立立場;根據該道德規範,記者不得在法院對報道對象進行判決之前稱其為罪犯,應當保護犯罪嫌疑人家屬及受害者的權益,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時應當給予特殊的保護,等等。

近年來,俄羅斯的各級各類媒介機構製訂了各種職業道德規範文件。如《廣播電視業者憲章》(1999年)、《法律報道員同業公會宣言》(1997年)、《新西伯利亞州地區傳媒新聞記者與創辦人(出版人)憲章》(2000年)、《“電視新聞服務”通訊社備忘錄》(1998年)、《〈公報〉〈定理〉》(2001年)、《〈下新城工人報〉記者職業法典》等。

二、俄羅斯傳媒的自律組織

信息爭議仲裁法院被取締之後,2000年,俄羅斯唯一的傳媒自律組織是俄羅斯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大評議會。關於成立大評議會的決定是在1998年的俄羅斯新聞工作者協會的第六次大會上通過的,並於1999年2月5日以《關於俄羅斯新聞工作者協會大評議會的決議》的形式生效。[2]

在這一決議中,大評議會被定義為公民社會的團體機構,專門解決與記者履行職業活動有關的衝突。但是,隻有俄羅斯新聞工作者協會的成員才有資格使用這一機製。大評議會審理衝突情況時,既可根據記者和媒體的申請來受理,也可根據其他對於新聞從業人員或機構的道德倫理感興趣或當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申請來受理。大評議會在受理申請之前,至少要與衝突的一方簽訂有關承認大評議會權限和準備執行大評議會決定的文件。[3]

大評議會在審理衝突情況時,依照俄羅斯大眾傳媒法和國際條約中的相關法律規定,並且還要考慮到俄羅斯新聞工作者協會通過的職業道德規範以及大評議會已經形成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