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保險理賠案例彙編1(1 / 2)

前言

校方責任保險是指學校在意外傷害事故中負有責任,並承擔與其責任相應的經濟賠償,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的保險產品。2008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製的通知》,對校方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操作要求、經費來源都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後,校方責任保險在全國範圍內迅速推廣,在保障學校和師生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創造和諧校園等方麵發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

學校風險管理是指將現代風險管理的理論應用於現代教育管理領域,運用教育行政管理和市場運行手段,在教育行業內進行風險規避、風險控製、風險轉移等現代風險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業的人身和財產風險,加強學校風險管理必然按照防範為主、轉移為輔的原則開展相關工作。學校的風險防範工作是在全麵、客觀認識學校風險的基礎上,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發生幾率及損失後果。由於教育行業的特殊性,保障群體是學生和教師,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不僅僅是經濟損失,更多的是師生的安全受到的威脅。因此,風險管理關口必須前移,變事後補償為事前預防,建立風險防範及預警機製,落實防範工作及措施,有效降低事故的發生幾率及損失後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安全。

學校通過安全教育和安全防範工作可以大大地降低各種事故的發生率,但是要求學校完全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是不可能的,一旦校園內發生事故,學校往往負有一定的責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根據該法規定,若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是不滿十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學校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相關義務,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教育部在2010年12月13日公布的《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就《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2號令)第八條進行了修改:“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這就意味著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方傷害事故不再適用“過錯責任”,而是實行“過錯推定責任”的歸責原則。由幼兒園、學校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相當的注意並實施了合理的行為以達到免責或減輕責任的目的,這就要求幼兒園、學校更多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幼兒園、學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及積極性,同時,也加大了幼兒園、學校承擔責任的幾率,從根本上對幼兒園、學校風險防範和風險轉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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