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精神的哲學思考
這個題目是講座的主持人給我出的,是命題作文。“人文精神”這個詞,大家都掛在嘴上,但對它的含義卻比較模糊,我也一樣。為了今天的講座,我稍微認真地想了想,有了一個思路,提出來和大家討論。
在西文中,“人文精神”一詞應該是humanism,通常譯作人文主義、人本主義、人道主義。狹義是指文藝複興時期的一種思潮,其核心思想為:一,關心人,以人為本,重視人的價值,反對神學對人性的壓抑;二,張揚人的理性,反對神學對理性的貶低;三,主張靈肉和諧、立足於塵世生活的超越性精神追求,反對神學的靈肉對立、用天國生活否定塵世生活。廣義則指歐洲始於古希臘的一種文化傳統。
和“人文精神”有關的另一個詞是humanities,或humane studies,通常譯作人文科學。在西方,根據研究對象的不同,一般把學科劃分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三大部分。其中,人文科學是研究人或人性的學科,可以籠統地稱作人學或人性學。在德國,人文科學叫die geistige Wissenschaft,即精神科學。究竟哪些學科屬於人文科學或精神科學,各國的劃分有出入,但大致都包括文學、語言學、藝術學、曆史學、考古學、哲學、法學等。一般來說,在人文科學中,價值觀點占據更重要的位置,而其他科學則更注重事實(現象)和邏輯。當然,這隻是相對而言,事實上,人文價值觀點也常常作為一種研究方法用於其他學科。
根據以上分析,我把人文精神的基本內涵確定為三個層次:一,人性,對人的幸福和尊嚴的追求,是廣義的人道主義精神;二,理性,對真理的追求,是廣義的科學精神;三,超越性,對生活意義的追求,是廣義的宗教精神。簡單地說,就是關心人,尤其是關心人的精神生活;尊重人的價值,尤其是尊重人作為精神存在的價值(尊重精神價值)。
一、人性:尊重人的價值
人文精神的起點是對人的價值的尊重,確認人是宇宙間的最高價值。這一方麵是相對於物而言的,人永遠比物寶貴;另一方麵是相對於神而言的,不能以神的名義壓製人。
從這一點出發,人文精神肯定人的塵世幸福,認為人生的價值應在現世實現,人有權追求塵世的幸福,不能把幸福推延到天國或不可見的未來。其中也包括肯定感官的快樂,反對禁欲主義。
但是,和人的生物性欲求相比,人文精神更看重人的精神性品格,認為後者是人的尊嚴之所在。也就是說,對於人來說,尊嚴高於幸福。關於這一點,康德的解說最有代表性。他認為,人一方麵屬於現象界,具有感性,受製於自然法則,追求快樂(幸福),另一方麵屬於本體界,具有理性,能夠為自己建立道德法則,“人的尊嚴就在於這個能夠作普遍律的立法者的資格”,它證明人是自由的。正是在人的尊嚴之意義上,他進一步提出:人是目的,永遠不可把人用做手段。
我對康德這個觀點的理解是:所謂人是目的,就是要把人當作精神性存在加以尊重。這分對己和對人兩個方麵。一方麵,每個人要把自己當做精神性存在、當作獨立人格加以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喪失做人的尊嚴和人格。現在有些人為了物質利益而喪失人格,他們實際上就是不把自己當作目的而是當作手段了,是把自己當作了謀取物質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麵,每個人也要把他人當做精神性存在、當作有獨立人格的個人加以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不可侮辱他人的人格,貶損他人作為人的尊嚴。我認為,我們的文化傳統中一向缺少人的尊嚴這個極其重要的觀念。比如說,現在人們普遍痛感誠信的缺乏,都在呼籲誠信。仔細分析一下,為什麼會缺乏誠信呢?其實根源就在缺乏人的尊嚴之意識。一個人之能夠誠實守信,基礎是自尊,他仿佛如此說:這是我的真實想法,我願意對它負責。一個人之能夠信任他人,基礎是尊重他人,他仿佛如此說:我要知道你的真實想法,並相信你會對它負責。可見誠信是以雙方共有的人的尊嚴之意識為基礎的。沒有這樣的意識,就會互相之間把自己也把對方看做工具,為了利益不擇手段,哪有誠信可言。
尊重人的價值不能流於空泛,必須落實到尊重每一個個人。因此,個人主義也是西方人文精神的一個重要傳統。我們常把個人主義當作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的同義詞,理解未免太偏太窄。西方思想家也會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individualism一詞,在肯定的意義上,這個詞是指對個性、個人獨特性的推崇。作為一種倫理思想,個人主義強調:每個人的生命(和靈魂)是獨一無二、不可重複的,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必須予以尊重。每個人都有責任也有權利充分實現自己的個性和人生價值。同樣,每個人對他人也應該如此看待。在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上,個人主義認為,個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一種合理的社會秩序應該有助於一切個人的自由發展。
在個人主義倫理思想和自然法傳統的基礎上,又形成了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傳統。其實,自然法傳統也與個人主義密切相關,其基本主張是:個人擁有天賦權利(生命、自由和財產);政府和社會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利。自由主義的基本思想可歸結為兩點。第一,個人自由原則。在涉及自己的行為上,個人擁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政府)的強製。這一點當然也適用於每個人對他人的關係,任何人不得對他人實施強製。在為這個原則辯護時,一般舉出兩方麵的理由。一方麵,個性本身即是價值。如同約翰·穆勒所說:“一個人自己規劃其存在的方式總是最好的,不是因為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為這是他自己的方式。”當代自由主義思想家哈耶克則指出:人性有著無限的多樣性,個人的能力及潛力的先天差異性使每一個人都“具有成為一個特立獨行的個人的素質”,是自由理想和個人價值理想的生物學依據。另一方麵,個人自由有益於社會,包括在物質上,如同亞當·斯密所說,個人之間的自由競爭像一隻“看不見的手”那樣,能夠形成最合理的經濟秩序。也包括在精神上(思想,言論,信仰),個人自由能夠最有效地促進思想發展和文化繁榮。
第二,法治原則。為防阻強製的發生,保障個人自由,需要法律和政府。但是,政府一旦存在,就有了政府侵犯個人自由的可能性。因此,法治原則主要是針對政府的,旨在保證政府依據法律治理。其要點為:一,法律的目的僅在於保護個人自由,防阻強製的發生,有悖於此的雖由立法機關頒布亦為非法。二,法律是普遍性規則,不針對具體的人和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三,法律至上,政府必須受法律支配,而這意味著政府除了防阻強製之外,不得使用它的強製權力。四,立憲政治,關鍵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真正分離,以保證法律的製定不受行政幹預和監督政府對法律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