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1)(1 / 3)

人們都希望作為反對腐敗或專製政府的一種保護物的“出版自由”還需要保護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我們決不會允許一個不能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機構或執行機構把自己的意見強加在人民頭上,並且決定他們隻能聽什麼理論或什麼議論。這一點,我們可以設想已經是無需爭辯的了。此外,對問題的這個方麵以往的學者們已經頻繁地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論述,在這裏已無需特別的論證。雖然在出版這個問題上英格蘭的法律至今仍像都鐸王朝時代一樣缺乏獨立性,奴性十足。但它決不會被用來反對政治討論,除非在某種暫時的動亂時期,即對叛亂的恐懼驅使得部長們和法官們失去了自持注的時候。而且一般地來說,在所有立憲製的國家裏都不應該畏懼一個政府會常時試圖控製意見的表達,不論它是完全對人民或是不完全對人民負責的,因為它這樣做時會使它本身成為公眾普遍不能容忍的喉舌。現在我們不妨設想這樣一個政府。它與人民是完全一致的,除非所采取的行動與它所想像的人民的心聲一致時,它從未想到過要強行什麼。但是我仍然否認人民有權去行使這樣的強製,不論是由他們自己,還是由他們的政府。因為這種權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跟最壞的政府一樣同樣都沒有權力這麼做。不論是根據社會輿論,還是不顧社會輿論,這樣做同樣是道德敗壞的。即使除了一個人以外所有的人,都是一個意見,隻要有一個人持反對的意見,人類也沒有理由去強使那個人沉默,如同他沒有權力去強使人類沉默一樣。如果一個人的意見除了對他本人以外,沒有任何價值;如果阻礙他去享受發表那個意見僅隻是對一個人的傷害,那麼也要區分傷害的隻是少數幾個人還是許多人。不過剝奪發表意見的權利是一種特殊的罪惡,它是在掠奪全人類。既掠奪了後代也掠奪了當代;不持那個意見的人比持有那個意見的人受到的掠奪還要更加厲害。如果那種意見是正確的,那麼他們就被剝奪了糾正錯誤的機會;如果是錯誤的,那麼他們也就失去了一個幾乎是同樣大的好處;因為通過正確與錯誤的對撞對真理能有一個更加鮮明生動的印象。

這兩個設想必需分別加以改慮。每一個有一個明確的與其相應的爭論的分枝。我們從來也無法肯定我們力圖壓製的意見是一個錯誤的意見;即使我們能夠肯定它是錯誤的,抑製它仍將是一個罪惡。首先,當局企圖壓製的那個意見很可能是正確的。而那些想要壓製它的人雖然否認它是真理;但是他們並不是不會犯錯誤的。他們沒有為全人類決定這個問題,並且排除其他任何人判斷的權力。僅僅因為他們認為那個意見是錯誤的,就不許可別人去聽取一種意見,這就是自認為他們的肯定就是絕對的肯定。所有對討論的壓製自認為壓製是絕對正確的。它的定罪所能根據的就是這個平平常常的論據。

注:我剛剛寫了這幾句話,好像要斷然否定它們一樣,就出籠了《1858年政府出版檢舉條例》。但是對公開討論的自由這一誤判的幹預並沒有促使我改動文中的一個字,也絲毫沒有削弱我的信念,那就是除了某些恐慌時刻以外,用刑罰和折磨來對付政治討論的時代在我國已經過去了。第一,因為那些檢舉條例並未曾得到堅決執行;其次,恰當地說,它們從來也就不是政治性的檢舉。它們所指控的冒犯並不是對製度的批評,也不是對個人或統治者的行為的批評。而是指控對一種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學說的傳播,即關於誅殺暴君的合法性的學說。

如果本章的爭論具有任何合法性的話,那就是有關倫理信念的事情,任何學說,不論它是被認為多麼的不道德,都應該有充分表白和討論的自由。因此誅殺暴君的學說是否可以稱作不道德與本文無關,也不應在此考察。不過我還是願意表明這個問題一直是一個尚未定論的有關道德的問題。一個平民殺死一個罪犯的行為,因為罪犯把自己置於法律之上,把自己置於法律懲罰或控製之外,因而全國人民以及一些最優秀和最聰明的人認為那個平民的行為不是犯罪,而是品德高尚的行為。它是對還是錯,不是屬於暗殺性質,而是屬於內線的性質。既然是這樣,我認為在特定的場合煽動這種行為可以是懲罰的適當對象,但是必須隨後有公開的行動,而且至少在行動和煽動之間可能有一定的聯係。即使如此,也不能由外國政府,而應是那個遭受攻擊的政府可以在實行自衛時獨自對顛覆其存在的攻擊進行合法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