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魯迅傳》的一點事實聲明(1 / 1)

《時與文》二卷六期上載有景宋先生的《〈魯迅傳〉序》一文,因為文內述及拙譯《魯迅傳》的“校訂”事件,謹就事實聲明如下:

(一)景宋先生說:“日譯本《魯迅傳》未出版前,確曾有先睹之榮”。又說到原著者有若幹主觀之見,“待到譯者把譯文給我看的時候,曾經把這一點頗為重要之處說明了,似乎譯本出版,多少刪掉了一些”。是可見景宋先生閱讀譯文,並將錯誤的事實予以糾正,實甚明顯。

(二)景宋先生說:“在《文藝春秋》介紹時,編後記裏就硬被說是‘許廣平校訂’的了。”其實《文藝春秋》的曆期編後記中,絕未有“許廣平校訂”字樣。僅僅在一卷二期中,在書前的文化報道小新聞裏,提到一句,且亦並未說到“校訂”,而僅言事實上的“校正”。校“正”與校“訂”當有差異,實甚明顯。

(三)景宋先生說:“與之交涉:這不能算‘校訂’,因為我並沒有拿日文與譯本對校過,並且要求下一回予以更正。待到次一期的《文藝春秋》到手,翻開編後記一看,那更妙了,大意是說:《魯迅傳》許廣平並沒有從日文對校,不過是她校訂的。”其實當時的事實是這樣:景宋先生向譯者提出必須更正時,特別強調未懂日文,恐被人誤解一點(至今該序文中還是堅持這一點)。所以在《文藝春秋》一卷三期的編後記中聲明,“並未經日文本校訂”。作為一個編輯人的責職,似已盡到最大努力。否則唯有說該書景宋先生並未寓目,且亦並未提供任何意見,並未糾正任何事實,但與事實違背,似更不應昧沒良心。至於景宋先生說“不過是她校訂的”一句下文,那是純係景宋先生的臆測之辭,絕非事實,且亦無此存心。

(四)景宋先生說:“開明書店出版單行本的時候,也仍然登廣告說是我校訂的。”其實開明刊登廣告,事先未交譯者閱看,等到通知,已經不及。譯者未敢擅刊景宋先生名號,早在請錢君匋先生設計封麵時已可窺見。無論該書之封麵或版權頁上,均未刊景宋先生校訂字樣,此可見譯者絕對無意沾汙景宋先生,實甚明顯。

(五)至於在拙譯《魯迅傳》的序文中,說到“譯者邀請許廣平先生加以詳細的校閱。許先生曾把原著歪曲的地方,用一片片的小紙片記錄下來,賜贈譯者加以改正,並且當麵又獲得不止一次的解釋。”這些都是事實。譯者所以這樣聲明,其一是感激景宋先生的盛意,其又一是譯者不願以景宋先生的寶貴的糾正作為自己的功勞。事實具在,無庸贅述。

總之,譯文本《魯迅傳》的出版,能夠糾正了不少錯誤,這都是景宋先生的教益,譯者自應鄭重致謝。至於該書原作者為日本軍閥辯護,根本不值得一讀,那是另一個問題。而說到譯文與日文本對照閱看的工作,則在該書“附記”中說得很清楚,是夏丏尊先生,並非許廣平先生。

以上雲雲,純係事實,譯者不敢昧沒良心,歪曲事實,絕不存有任何成見與偏見,向讀者申述原由,以釋誤會。最後,仍向景宋先生謹致謝忱。

(原刊一九四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時與文》第二卷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