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嚇了一跳,半路殺出個程咬金,這奇招我還真的從沒遇見過。
“你早應該說啦!”法官有點不滿意,看來被告把大家都忽悠了一番,蒙在鼓裏的我們浪費了表情。
第一次開庭結束,因對方不肯競價,接下來要對訴爭的房屋進行評估作價,這裏由執行局搖珠搖出中簽的評估機構,再以法院名義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拿到評估報告的時候,已過去了兩個月。
A開始頗有微辭了,普通程序六個月的審理期限,真正拿到判決書可能已經過去了八至十個月,因為評估時間是不算在審理期限之內的。這對經常辦案的律師來說再正常不過了,但對一生隻打一次官司的當事人來講未必就能夠理解了,通常急得像熱鍋裏的螞蟻團團轉。
送達評估報告卻遭遇波折。被告對法院說,其母親剛病逝,要求給一個月的時間處理後事。原來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處理後事的時間也不含在審理期限之內,而且時間長短由當事人決定。
我想起另一起離婚案類似的事情。開庭前女方與其母親對著我方惡語相加,女方一手叉腰一手直指我方:“你為什麼把我女兒帶走?不把女兒帶來這裏,我不開庭!”
吵得不可開交,法警來了也阻止不了,女方和法警差點就衝突起來,而審判長了解情況後竟然“嘭”一聲重敲木槌定論要我方把小孩還給對方“恢複原狀”後才開庭。
什麼理由啊?開庭時間難道是由被告決定的?我聽了都快暈過去了,你不能靈活到如此人性化的程度啊?我方是千裏迢迢趕過來,竟然以如此理由延期開庭?如果我方不帶小孩回來,難道就永遠不用開庭了?沒有法院判決裁定,憑什麼說要“恢複原狀”?
眼看開庭要夭折了,庭長趕到,宣布:“按時開庭!”我舒緩了一口氣,如果庭都開不了,真無臉麵對當事人了。
我不得不感歎實踐中真是有太多學問了。
我問A:“真有其事嗎?”
A說:“我可沒聽說過,十有九成是假的!”但這種事再細致追查,顯得就很沒道德。
一個月後,法院通知被告拿開庭傳票,她就玩失蹤,手機關機,上門也找不到人,聽門衛說,平常她都是早出晚歸,現在都不見了人影,奇怪!這明擺著是在拖延時間了。
我建議法院,把報告送給律師不是更方便嗎?法院說,她開完第一次庭就說把律師給取消委托授權了,她埋怨律師在庭上不能爭取幫她不離婚。
律師碰到這類當事人隻能說運氣不佳。
A反映被告經常會到她母親家去,她母親在舊城區有一棟三層的小樓。我們找到了地址,法院同誌進去後,很久很久才出來,我都擔心有什麼不測了。
法院人員說,她的母親簽收了,而且她正穿著一套漂亮的紫色連衣裙花枝招展地在試鏡!
我聽了前半句又嚇了一跳,白天不會有鬼吧?聽了後半句,我大笑起來。
我不由歎息:你詛咒誰都好,為什麼詛咒母親呢?不義也,遲早有報應!
準備第二次開庭了。我以為應會比第一次順當,該說的上次都說了,這次就是質證評估報告,不超過半個小時就可拍拍屁股走人。於是,我懷著輕鬆的心情提前來到法院到隔壁其他庭和書記員閑聊,等待開庭時間到來。
忽然我聽到隔壁發出震耳欲聾的叫喊聲,心想還沒開庭誰那麼厲害啊,這麼震撼人心的音響效果也能夠製造得出來?如果牆壁的粉刷質量不上乘的話,估計都有如花的粉末飄灑下來了。
我忙進入審判庭,但見一老婦人在嘭嘭地敲著台麵,高昂著頭在噴A,A雖然年富力強但在她麵前簡直是弱不禁風,桌椅的質量如不是夠好的話估計也是難逃變成粉末的厄運。
A說,她就是被告的母親。她把母親請進智囊團,作為壓軸人物出場,期望改變頹勢力挽狂瀾。
一位路過的法官探頭喝道:“這裏是法院,吵什麼吵?”
出現久違的片刻寧靜。法官接著問:“這裏誰是當事人?”我差點想指著被告說:“她是!”誰料被告比我動作更迅速,她指著老婦人說:“她是!”
天啊,她當母親是什麼了?
不過話說回來,有其母必有其女。
開庭了,場麵可以用蔚為壯觀來形容。法官問對合議庭成員是否有需要提出申請回避的?智囊團三個成員像麻雀一樣在跳啊說啊,別人說這她說那,一刻也沒有安寧,給法官拉回來弄清提的問題後,那個公民代理人鄭重其事地說:“我要申請某某回避。”
我還是頭一次聽說要回避的,雖然這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但從沒見人行使過,因為這需要證據證明與一方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才能被法院采納。
“為什麼要申請回避?”審判長問。
“因為上次他說我是盲人,有歧視傾向!”公民代理人說。
就憑這麼一句?你也太小氣了吧,我還想同情你呢。
被告和老婦人從不聽從指揮,不斷地在審判台前和被告席之間來回走動,吵吵鬧鬧,說A保管她母親的那幾萬塊錢一定要連本帶息還,算到現在至少要還99萬!可以優惠一萬給他!再也不能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