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產前要檢查(1 / 1)

2 產前要檢查

如果從妊娠5~6個月才進行產前檢查,會使一些內科合並症、遺傳病需要中止妊娠者延誤治療時機,另對孕婦的基礎血壓、基礎體重也無法獲知。圍生醫學的發展使產前檢查的內容得到充實,產前檢查開始的時間也提前到孕3月。在正常情況下,整個孕期要求做產前檢查9~13次,孕3月行首次全麵檢查,以後每月檢查一次,孕28周後每2周檢查一次,孕36周後,孕婦、胎兒變化大,容易出現異常,需要每1周檢查一次。發現孕婦或胎兒有異常情況時,應根據病情入院或增加門診檢查次數。

產前檢查應在確認為已經妊娠後進行,必須進行全方位的檢查,其主要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了解病史

了解本次妊娠的經過,早孕反應情況,有無病毒感染及用藥史、射線接觸史。詳細了解孕婦以往的情況,重點了解孕婦以往的月經情況,以往妊娠分娩有否異常,有無心髒、腎及結核等病史。家族中有無糖尿病、高血壓、結核病和遺傳病史。

全身檢查

對全身情況進行觀察及檢查各髒器,尤其注意心髒有無病變,測量身高、體重、血壓和雙側乳房發育情況。

產科檢查

腹部檢查包括子宮高度、腹圍、胎位、胎心等。陰道檢查了解產道、子宮頸、子宮及附件有無異常。

檢 驗

初診必須做的檢驗項目為血常規、小便常規、血型。若夫婦雙方血型不合,要進一步做血中抗體效價和Rh因子的檢測,可作B超了解胎兒宮內情況。

其 他

高危妊娠者,如有產史不良,比如死胎、胎兒畸形、遺傳病史等,應進行有關化驗,包括母體血清或羊水穿刺檢查染色體,甲胎蛋白。主要用於篩選畸形。

產前檢查,一旦發現異常現象,就應做好相應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