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女為男法
《陰陽別論》曰:陰搏陽別,謂之有子。王太仆雲:陰,謂尺中也。搏,謂搏觸於手也,尺脈搏擊與寸口脈別,則為娠子之兆。何者?陰中有別陽也。
轉女為男法
《良方》論曰:陽施陰受,所以有娠,遇三陰所會,多生女子,但懷娠三月,名曰始胎,血脈不流,形象而變,是知男女未定,故令於滿三月間,服藥、方術轉令生男也。其法以斧置妊婦床下,擊刃向下,勿令人知。恐不信者,待雞抱卵時,仿此置窠下,一窠盡出雄雞矣。
又,初覺有妊時,取弓弩弦縛婦人腰下,滿百日去之,紫宮玉女秘法也。又如三月已前,取雄雞尾尖上毛三莖,潛安婦人臥席下,勿令人知之,驗。又,取夫發及手指甲,潛安婦人臥席下,勿令人知之。又,妊娠才及三月,要男者,以雄黃半兩衣中帶之。要生女者,取雌黃半兩帶之。
密齋雲:夫婦媾精,陰陽分形,陽精勝者為男,陰血勝者為女,固已別矣,豈能轉移之耶?雖三月男女分形,陽精勝者為男,陰血勝者為女,蓋一月二月之間,精血混合,男女之形未彰,至於三月,陰陽始判,震巽之索斯定,故曰男女分也。謂初受之氣,於茲始定,非謂陰陽男女初無定體,必待三月而後分,故可以轉移變之耳。古人留是法者,必有所試,陰陽變化之妙,愚不得而知焉。
護養胎元
《脈經》曰:婦人懷胎一月之時,足厥陰脈養;二月,足少陽脈養;三月,手心主脈養;四月,手少陽脈養;五月,足太陰脈養;六月,足陽明脈養;七月,手太陽脈養;八月,手陽明脈養;九月,足少陰脈養;十月,足太陽脈養。諸陰陽各養三十日,活兒。手太陽、少陰不養者,下主月水,上為乳汁,活兒養母。懷胎者,不可灸刺其經,必墮胎。
按《巢氏病源》論雲:婦人妊娠一月名胎胚,足厥陰脈養之;二月名胎膏,足少陽脈養之;三月名始胎,手心主脈養之;四月始受水精,以成血脈,手少陽脈養之;五月始受火精,以成其氣,足太陰脈養之;六月始受木精,以成其筋,足陽明脈養之;七月始受金精,以成其骨,手太陰脈養之;八月始受土精,以成膚革,手陽明脈養之;九月始受石精,以成毛發,足少陰脈養之;十月,五髒六腑、關節人身皆備,此足太陽脈養之也。
《良方》論雲:四時之令,必始於春木,故十二經之養胎於肝也。若足厥陰,肝脈也,足少陽,膽脈也,所以養胎一月二月也。手主心,心包絡脈也,手少陽,三焦脈也,屬火而夏旺,所以養胎在三月四月也。足太陰,脾脈也,足陽明胃脈,屬土而旺長夏,所以養胎在五月六月也。手太陰,肺脈也,手陽明,大腸脈也,屬金而旺秋,所以養胎在七月八月也。足少陰,腎脈也,屬水而旺冬,所以養胎在九月。又況母之腎髒係於胎,是母之真氣,子之所賴也。至十月,兒於母腹之中,受足諸髒氣脈所養,然後待時而生。此論奧妙而皆有至理,餘書所論,皆不及也。
《良方》論雲:然則胚胎造化之始,精移氣變之後,保衛輔翼,固有道矣。天有五氣,各有所湊,地有五味,各有所入,所湊有節適,所入有度量。尺所畏忌,悉知戒慎,資物為養者,理固然也。寢興以時,出入以節,可以高明,可以周密,霧露風邪不得投間而入,因時為養者,理固然也。以致調喜怒,寡嗜欲,不妄作勞,而氣血從之,皆所以保攝妊娠,使諸邪不得幹焉。苟為不然,方授受之時,一失調養,則內不足以為中之守,外不足以為身之強,氣形弗克,而疾病因之。若食兔唇缺,食犬無聲,食雜魚而瘡癬之屬,皆以食物不戒之過也。心氣大驚而癲疾,腎氣不足而解顱,脾胃不和而羸瘦,心氣虛乏而神不足之屬,皆以氣血不調之過也。誠能食飲知所戒,推而達之,五味無所傷,誠能於氣之所調,推而達之,邪氣無所乘,茲乃生育相待而成者,故曰:天非人不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