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綜合性的治療後,如果能達到下列幾項指標,則表示治療效果良好。
(1)痛風性關節炎不再發作。關節功能及形態均保持正常。關節X線攝片正常。
(2)血尿酸至少低於6.5毫克/分升(400微摩爾/升),最好低於6毫克/分升(360微摩爾/升),並長期穩定而無大波動。
(3)尿常規無異常,腎功能保持正常。
(4)無皮下痛風結節及泌尿係統結石形成。
(5)“三高”即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應得到控製。
對已發生皮下痛風結節、泌尿係統結石及尿酸性腎病、或已進入慢性痛風性關節炎階段者,綜合治療常難使痛風石消失,及關節變形恢複正常,也不易使腎髒病變逆轉,但如果在積極治療後能達到以下幾點,也應視為治療有效:①血尿酸保持在正常範圍內,即低於360微摩爾/升;②慢性關節炎急性發作完全控製,關節病變不再進展;③腎髒病變相對穩定,腎功能維持原有狀態未見惡化或稍有改善;④皮下痛風石不再增大,或者有所縮小,數目不再增多。泌尿係統結石亦保持原狀或者在徹底清除結石後不再發生新的結石。
如果在充分治療後達不到上述所列之指標,則表示治療無效或效果很差,應當重新擬定治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