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麵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複;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複。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麵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複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製訂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麵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製,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麵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製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複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複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製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節選)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國家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六條廠長必須依靠職工群眾履行本法規定的企業的各項義務,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其他群眾組織的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九條職工有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有對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有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休息、休假的權利;有向國家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對企業領導幹部提出批評和控告的權利。女職工有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製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製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三條車間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組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參加班組的民主管理。

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權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四章組織製度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六章車間、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辦好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製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麵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製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製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

對工作不負責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五)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廠長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九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以由廠長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共同協議。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十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廠或者車間的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麵的職工。其中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幹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

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範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

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幹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複。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係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製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製度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十七條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彙報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麵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幹精幹的臨時的或經常性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下同),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小組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需經廠長同意。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三條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四)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車間、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車間(分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等形式,對本單位權限範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車間(分廠)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車間(分廠)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六條班組的民主管理,由職工直接參加,在本班組的工會組長和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也可以根據需要推選若幹民主管理員,負責班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原則上適用於全民所有製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工會章程

(2008年10月22日中國工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員

第三章組織製度

第四章全國組織

第五章地方組織

第六章基層組織

第七章工會幹部

第八章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九章會徽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係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麵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中國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中國工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社會利益關係,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按照促進企事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原則,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麵建立協商製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製。

中國工會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群眾的密切聯係,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增強基層工會的活力,把工會建設成為“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建立和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係,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會員

第一條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並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麵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會員組織關係隨勞動(工作)關係變動,憑會員證接轉。

第六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麵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第三章組織製度

第九條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製,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誌。候選人名單,要反複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製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工會領導的體製。各產業工會的領導體製,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製,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製。

第十二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製、代表製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麵代表組成。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三條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製,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製。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成立或者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並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四章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主席團委員若幹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幹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製、代表製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製、代表製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並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常務委員若幹人組成。

第五章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可在區建立區一級工會組織或者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常務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準。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章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建立協商製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並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麵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麵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鬥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製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九條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幹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第七章工會幹部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幹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工會幹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經濟、法律和工會業務知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於開拓創新。

(三)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願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係群眾,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青年幹部、婦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幹部培訓製度。辦好工會幹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複工會幹部的行為作鬥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八章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第三十八條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製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製、“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製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製。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製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

第三十九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製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條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準,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

工會組織合並,其經費資產歸合並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九章會徽

第四十一條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並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製作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誌,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2006年12月11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四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企業工會組織

第三章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四章工會主席

第五章工作機製和製度

第六章女職工工作

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八章工會與企業黨組織、行政和上級工會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企業工會工作,發揮企業工會作用,根據《工會法》、《勞動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是工會的重要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是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第三條企業工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團結和動員職工為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作貢獻。

第四條企業工會貫徹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工作原則,協調企業勞動關係,推動建設和諧企業。

第五條企業工會在本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密切聯係職工群眾,關心職工群眾生產生活,熱忱為職工群眾服務,努力建設成為組織健全、維權到位、工作活躍、作用明顯、職工信賴的職工之家。

第二章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加入工會,維護職工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企業的會員按地域或行業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同時按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業工會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並、歸屬到其他部門。

企業改製須同時建立健全工會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與企業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企業工會應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聽取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述職報告,並進行民主評議。

(五)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討論決定工會工作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須分別行使職權,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條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業工會經上級工會批準,可設立常務委員會,負責工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下屬單位可建立工會委員會。

第十二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會員監督。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工作機構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一般按不低於企業職工人數的千分之三配備,具體人數由上級工會、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協商確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許可,工會可從社會聘用工會工作人員,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幹部隊伍。

第十四條企業工會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製,重要問題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企業工會委員(常委)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或決定以下問題: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黨組織、上級工會有關決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向黨組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工會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向企業提出涉及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重大問題的建議。

(五)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及重大財務支出。

(六)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車間、班組建立工會分會、工會小組,會員民主選舉工會主席、工會小組長,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七條建立工會積極分子隊伍,發揮工會積極分子作用。

第三章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十八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

(二)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五)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七)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麵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八)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強組織建設,健全民主生活,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企(事)業。

第十九條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群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二十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群眾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工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的同意。企業行政應積極支持工會開展活動。

工會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製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

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四章工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

第二十四條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在充分聽取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協商提名。工會主席按企業黨政同級副職級條件配備,是共產黨員的應進入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專職工會副主席按不低於企業中層正職配備。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由會員民主推薦,報上一級工會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推薦產生。已建黨組織的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須經黨組織審核。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

企業行政負責人、合夥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二十五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出現空缺,須按民主程序及時進行補選。

第二十六條工會主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

(二)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三)作風民主,密切聯係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四)有較強的協調勞動關係和組織活動能力。

第二十七條企業工會主席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日常工作。

(二)參加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有關生產經營重大問題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願和要求,提出工會的意見。

(三)以職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組織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四)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組織職工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要求糾正侵犯職工和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七)向上級工會報告重要信息。

(八)負責管理工會資產和經費。

第二十八條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新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應在一年內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上崗資格或業務培訓。

第五章工作機製和製度

第三十條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麵的谘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工會應將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問題作為協商重點內容。

工會依照民主程序選派職工協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職工協商代表,但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業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級工會直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縣以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勞務派遣工集中的企業,工會可與企業、勞務公司共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工會發出集體協商書麵要約二十日內,企業不予回應的,工會可要求上級工會協調;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集體協商的,工會可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企業違反集體合同規定的,工會可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經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大會中的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少於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女職工、少數民族職工代表應占相應比例。

第三十四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生產、重組改製等重大決策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企業改製職工安置方案。審查同意或否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企業規章製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生活福利方麵的重大事項。

(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依法行使選舉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集體(股份合作製)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製定、修改企業章程。

(二)選舉、罷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審議決定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並、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代會決議等情況。

(五)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等方麵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問題的方案和企業重要規章製度、集體合同草案等。

(三)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執行職代會決議、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處分和辭退職工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製度規定及企業授權和集體協商議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應有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重要決議、決定,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

小型企業工會可聯合建立區域或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解決本區域或行業涉及職工利益的共性問題。

公司製企業不得以股東會取代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

第三十六條督促企業建立和規範廠務公開製度。

第三十七條凡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製企業,工會應依法督促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人選由企業工會提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表達職工意願和訴求,接受職工監督。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分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應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企業執行有關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保險福利等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群眾監督。

第三十九條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建立完善工會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建檔跟蹤、群眾舉報等製度,建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責任製。依法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協助與督促企業落實法律賦予工會與職工安全生產方麵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緊急避險權。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進行監督。

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工會應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工會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四十條依法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建立勞動爭議預警機製,發揮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預防功能,建立企業勞動爭議信息員製度,做好勞動爭議預測、預報、預防工作。

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積極同企業或者有關方麵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協助企業做好工作,盡快恢複生產、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條開展困難職工生活扶助、醫療救助、子女就學和職工互助互濟等工作。有條件的企業工會建立困難職工幫扶資金。

第六章女職工工作

第四十二條企業工會有女會員十名以上的,應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名的應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在企業工會委員會領導和上一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