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1 / 3)

第七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職工代表大會要依法推薦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要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代表職工履行好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權利。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講究工作方法。

第一節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的意義和作用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指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法進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利的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的職工代表稱為職工董事,進入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稱為職工監事。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是指職工代表依法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參與公司決策和監督的製度。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在於:

首先是充分體現了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在企業管理製度中的貫徹和落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監督,從製度上保證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能夠使董事會的決策更加正確和科學,使監事會的監督更加有效。通過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參與,使董事會和監事會更加具有權威性,作出的決策能夠更多地贏得廣大職工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其次是進一步完善了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重大決策不僅關係到企業的整體利益,而且關係到企業內部各方麵的具體利益。出資者(股東)、管理者和職工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各自獨立的利益。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使董事會能了解來自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呼聲,考慮問題更加全麵。在考慮企業整體利益時,能更好地兼顧到各方麵的利益、使決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學。

再次是切實加強了董事會和監事會與職工群眾的聯係。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不僅為董事會和監事會收集和反映來自廣大職工群眾的意見、呼聲、願望和要求,而且在參與決策和監督的過程中,能把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情況向職工群眾作出說明,起到重要的紐帶作用。

最後是進一步從源頭上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監督,使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更加直接、更加有效,職工群眾的意見能夠更加得到重視,使決策和監督更加符合職工群眾的意願,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條件及其產生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身份

職工董事是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即勞權董事,是相對於股權董事而言的非股權董事。職工監事是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進入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因此,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身份都是職工代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立法意義在於充分保證職工群眾能夠參與企業重大決策,保障職工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使企業在決策中能夠直接聽取並且反映職工的意見,使決策更加科學化和民主化。在確定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人選時、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應是指工會代表和一般職工的代表,有的公司把不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中層以上幹部作為職工身份選進董事會或監事會是不合適的,勢必造成在董事會或監事會中沒有真正的職工代表。《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明確要求,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企業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根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性質、身份和作用,企業工會主席、勞動模範和一線職工代表都可以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如果受名額限製,隻能進一位職工代表時,工會主席應是首選候選人。這是因為工會主席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工會主席自身的整體素質一般較高,工會主席依托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在參與和執行企業決策時,能夠充分代表和維護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從實踐來看,如果工會主席進入董事會,工會副主席可以進入監事會。如果還有名額,可以再選一名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或監事會。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其他董事、監事有共性也有個性。其共性體現在:一方麵確保董事會、監事會正確行使職權,維護出資人權益,向股東會負責,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其他董事、監事的共同責任;另一方麵,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其他董事、監事具有《公司法》所規定的董事、監事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包括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發表意見、獲取報酬、承擔責任,以及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其他要求。

其個性包括:第一,代表的對象不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作為職工的代表,要更多地代表和反映企業職工群眾的意見、願望和要求,這是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責任,是使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更好地行使職權、辦好企業的客觀需要。第二,《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而其他董事、監事則由股東會進行選舉和更換。第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向公司全體職工負責,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第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監事會上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對於他們參與董事會、監事會決策的後果應由公司全體職工承擔。第五,在董事會決策過程中,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如果職工代表有不同意見,應充分聽取他們的陳述,或暫緩做出決定,請職工代表進一步調查研究,再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熟悉並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

2.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或者宏觀經濟等方麵的專業知識,比較熟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並具備獨立工作能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5.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擔任董事、監事任職條件的所在公司正式職工。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Tip:网页底部有简繁体切换,我们会帮您记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