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職工民主管理

集體合同規定

(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七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六章集體合同審查

第七章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麵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麵協議。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製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製;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範圍;

(二)基本福利製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製度。

第十四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製度。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製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麵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麵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麵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並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麵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麵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製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並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並、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範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麵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麵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範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麵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麵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製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製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後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於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全國總工會關於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若幹問題的意見

(1996年9月26日)

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現“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實行兩個具有全局意義的根本性轉變的曆史進程中,我國的經濟關係、勞動關係發生深刻的變化,出現了一係列新情況、新問題。在新的條件下,如何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堅持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是我們麵臨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各級工會要按照黨中央關於講政治的要求,從堅持社會主義政治方向、加強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保持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

江澤民同誌在上海、長春召開的企業座談會上強調指出:“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階級,就是要在政治上保證職工群眾的主人翁地位,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是要加強民主管理,聽取群眾意見,在製度上保證職工了解和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實現職工群眾對企業領導的有效監督;就是要加強職工隊伍建設,提高職工整體素質,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知識武裝廣大職工,加強對廣大職工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就是要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斷改善生產環境和條件,關心廣大職工的生活和福利,目前要更加關心一些困難行業、企業的職工生活。”

為了更好地貫徹江澤民同誌的重要講話精神,全國總工會十二屆七次主席團會議和三次執委會議提出,工會要在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製度過程中,推動企業紮實有效地做到“六個必須”:即必須牢固樹立依靠職工群眾辦好企業的思想,建設一個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好的領導班子,保障職工的企業主人翁地位;必須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製度,不斷探索新的實現途徑,實現職工群眾對企業的民主管理和對企業領導幹部的有效監督;必須切實保障《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係;必須在企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有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並逐步形成充分發揮職工代表作用的製度;必須尊重和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維護的基本職責,保護和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並將其引導到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上來;必須重視和加強職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素質。實踐證明,這“六個必須”體現了中央精神,反映了職工群眾的要求,符合工會工作實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在企業就是要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工會組織推動黨的這一根本指導方針的落實和貫徹工會工作總體思路是統一的、一致的,其主要手段就是在黨的領導下,依法履行維護的基本職責,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和發揮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更好地完成黨和政府提出的各項任務。當前,擺在各級工會組織麵前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密切聯係實際,製定明確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開展紮實工作,切實把“六個必須”的要求進一步具體化,逐個解決在貫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務求取得新的進展,並以此作為檢查、考核工會組織和工會領導幹部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

一、必須努力推動建設一個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的領導班子

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的關鍵在於企業黨政領導。有了一個好的領導班子,才能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落實到基層,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搞好企業。推動企業全麵落實“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製,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領導體製,從體製上保證黨政工“三加強”,形成權責分明、團結合作、相互製約的領導保證機製、職工參與機製、激勵機製和監督機製,建立黨委領導和支持職工當家作主、行政尊重和保證職工當家作主、工會維護和組織職工當家作主的工作格局。努力探索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的企業職工對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共同占有與支配的有效形式,實現職工群眾與生產資料更加直接、更加緊密的結合,使職工群眾有家可當,有財可理,做到經濟責任、經濟利益明晰化,充分調動企業職工和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形成充滿活力的新型企業勞動關係。積極建議和推動對企業領導班子進行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教育、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教育、群眾觀點和群眾路線的教育、民主與法製教育,提高其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把是否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作為考核企業領導班子政治素質和領導能力的重要標準,並形成製度;促進企業建立和強化職工群眾對企業領導幹部實施有效監督的措施,把法律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輿論監督與職工群眾的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使這種更高層次的支持與合作逐步走向法製化。建議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企業經營管理者時,應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把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積極推動集體企業進一步落實職工民主選舉經營管理者的規定。建議有關方麵建立與完善對企業經營管理者實行任職期間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製度。上級審計部門實施審計時,應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促進企業廉政勤政建設。

二、必須推動企業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製度

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製度,進一步加強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的重要方麵。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製度。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勞資協商會議以及工會代表參加(列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多種形式,組織職工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國有企業要保障和落實《企業法》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城鎮集體企業要貫徹執行《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使職工代表大會真正成為企業的權力機構。公司製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應包括,聽取和討論企業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與重要規章製度;審議決定企業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選舉職工董事、監事及聽取其述職報告;民主評議企業經營管理者並提出獎懲建議,定期聽取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的報告等。積極探索和建立保障職工知情權、強化車間與班組日常民主管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專業委員會和職工代表作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情況向上級工會報告等製度,不斷提高職工代表大會的質量和水平。凡屬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決定。對無故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不積極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單位及其經營管理者,工會組織應取消其評先資格,同時,企業工會應及時向上級工會反映,提出書麵意見,采取通報批評等措施加以糾正。要推動企業把民主管理納入企業經營管理目標責任製,作為考核企業領導班子的重要指標。

三、必須推動企業切實保障《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製度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是《勞動法》賦予工會的重要權利和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協調勞動關係的有效機製,所有企業都要依法把這一機製逐步建立起來。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作為重點必須加快建立;現代企業製度試點企業,必須率先作為企業的一項製度來實行並認真總結經驗;實行雙保(共保)合同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應依據《勞動法》逐步過渡到集體合同上來;其他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加以實行;鄉鎮企業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當前,要著力把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工作機製建立起來,同時注意提高質量,使之逐步規範化、製度化,增強可操作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堅持平等協商充分表達職工群眾意見和要求,集體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工會與企業定期對履行集體合同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在調處勞動爭議中的作用。

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必須依法保障職工的勞動就業、工資分配和社會保障等方麵的權利。工會要重視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合同執行情況加強檢查監督。企業因經營困難需要裁員時,應充分聽取工會和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把推動企業內部消化富餘職工和提倡全社會多渠道安置失業人員結合起來,積極解決失業職工再就業問題。推動和監督企業貫徹按勞分配為主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依法落實職工參與分配的權利,企業工資分配方式和水平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雙方協商確定,並提交職代會審議。推動企業、政府和社會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分配製度、最低工資保障製度和工資保險基金製度,積極解決企業停發、減發和拖欠職工工資問題,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對一些地方和企業不適當地重獎經營管理者,造成經營者收入過高,引起職工群眾強烈不滿的問題,工會應建議有關部門予以重視,加以扭轉。獎勵經營管理者要提高透明度,嚴格審批手續。積極推動實行向一線苦髒累險和技術要求高的崗位傾斜的分配政策。積極推動社會保障體係的建立與完善,監督企業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努力建立企業和職工補充保險製度,堅持把生活困難職工、離退休職工、失業職工和女職工作為保障重點,並保證各項保險待遇及時支付,逐步形成有效的多層次保險體係。工會要積極參與對社會保險工作的監督。關心職工生活,特別是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的生活,主動與黨政一起,積極搞好“送溫暖工程”,建立“特困職工檔案”、“困難職工扶貧基金”和職工消費合作社,推動“送溫暖”活動經常化、製度化和社會化。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規章製度,不斷改善生產環境和條件,加強群眾性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搞好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四、必須推動公司製企業實行職工董事和監事製度

在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的公司製企業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應有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並逐步形成發揮職工代表作用的製度。職工董事、監事應由企業工會組織職工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工會主席應作為職工董事候選人,工會副主席應作為職工監事候選人。職工董事、監事在任職期間,享有與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參與企業決策時應充分表達職工群眾的意見,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述職,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董事會、監事會在討論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充分尊重職工董事、監事的意見;企業不得因履行職務的原因,解除其勞動合同,或對其作出不利就業條件的崗位變動。工會主席尚不是董事會成員的,董事會在討論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應邀請其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使工會主席依照民主程序進入董事會。積極探索建立職工董事和監事的議事、調研、述職、評議、谘詢、信息和培訓等工作製度,不斷總結和推廣發揮職工董事、監事作用的經驗,並逐步形成規範。

五、必須推動企業黨政和社會各方麵尊重與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依靠職工群眾搞好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工會要積極爭取黨組織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為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各級工會幹部必須堅持以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為指導,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企業管理、法律等知識,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努力提高整體素質,增強履行基本職責的本領。要重視企業改組後組織結構發生的新變化,確定工會的組織形式;針對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建立健全工會組織;不斷加強集體企業的工會組織建設;繼續加快新經濟組織的工會組建步伐,積極探索和形成新經濟組織工會領導體製,指導和幫助新建工會開展工作;注意維護尚未建立工會的新經濟組織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建立保護工會幹部的製度與辦法。企業工會主席應與黨委書記、廠長(經理)一樣,與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協議;已經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應繼續履行合同,不經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工會依法組建,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並。建議省級以上黨組織製定和完善工會協管幹部的規範性文件,進一步落實工會協管幹部的權力和辦法。企業行政要依法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保證工會工作正常開展。現行的《工會法》沒有法律責任等條款,給執法帶來困難,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工會法》補充規定,對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保障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要加快自身改革和建設的步伐,在組織體製、運行機製和活動方式等方麵積極探索,努力實現工會組織的群眾化、民主化,把工會真正建設成為職工信賴的“職工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