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上訴狀[例]經濟上訴狀上訴單位:××市紅旗果品店(簡稱甲方),地址:本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方××,紅旗果品店經理。委托代理人:萬××,市第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單位:××縣農副產品收購站(簡稱乙方),地址:××縣城東關。法定代表人:方××,××縣農副產品收購站站長。委托代理人:陳××,××縣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單位不服××市××區(1996)×法民字第46號民事判決。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定,向你院提出上訴。理由如下:1996年1月1日,我方與乙方簽訂蘋果購銷合同一份。合同規定:乙方供給我方50噸蘋果:品種是“紅富士”;質量要求是一級;個頭均勻,無病瘢、黴變,直徑不小於6公分;單價每公斤36元,共計18萬元。付款方法是,先預付貨款8萬元,貨到齊後再付其餘10萬元。由乙方送貨,我方在××市驗收。貨必須在2月20日前送到,推遲一天,罰款1000元。合同簽訂後,我方即將8萬元付款彙給乙方,乙方也於2月18日將貨送到。在驗收中,我方發現乙方送來的蘋果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大小不一,最小者直徑僅有4公分,並且有黴變現象。我方當即拒收。乙主法定代表人說:“我們這麼遠將貨送來了,不收咋辦?如果嫌質量不好,降點價也可以。”我方法定代表人說:“要收就轉代銷。”乙方法定代表人說:“隻要你們收下,轉為代銷也行。”我方將貨收下後,一麵與對方商議變更合同條款,一麵進行銷售。2月23日,雙方協商草擬了一份補充協議:1、原訂購買轉為代銷售;2、單價由原訂每公斤36元降為24元;3、甲方按規定向乙方收取代銷費。補充協議擬完後,乙方法定代表人借口自己一人作不了主,需要回去商量,未在補充協議上簽字。答應2月25日再來回複,結果乙方法定代表人一去不返。直到3月10日才派人來按原合同規定催要10萬元貨款,遂引起糾紛。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對於2月18日乙方法定代表人“轉為代銷也行”的話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對於2月23日雙方草擬的書麵補充協議又以“乙方未簽字”為由,不承認其法律效力;將乙方背信棄義的行為認定為“履行合同”;將我方為避免國家財產遭受損失,在乙方已答應“轉為代銷”的情況下積極組織銷售的作法,卻認為是“動用商品,視為接收。”要求我方按原訂合同規定將未付款10萬元在10日內付給乙方。我方認為之一判決是錯誤的、違法的。首先2月18日驗收貨物時,因質量不合乎合同要求,我方拒收時,乙方法定代表人說的“轉代銷也行”的話,不僅有我單位采購員二人證實,而且還有在場的外單位司機證實,怎麼能對這一口頭承諾不予認定呢?其次,2月23日的補充協議是雙方協商草擬的,乙方借口回去的商量而一去不返。《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在15日內不予答複應視默認,怎麼能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三,乙方發來的蘋果不合乎合同要求是客觀事實,有鑒定結論為證,怎麼能不作出處理?第四,我方可恪守合同條款,並無過錯,憑什麼讓我方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不顧事實,違反法律,做出了錯誤判決,使履約者蒙受損失,使違約者占盡便宜,打擊了恪守諾言的正氣,助長了不守信譽的歪風。現特向你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依法作出公正的新裁判。此致××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單位××市紅旗果品店(蓋章)19××年×月×日×附:ZK(1、本上訴狀副本2份2、書證2件。
4申訴狀——有理盡管說
申訴狀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法定代理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書狀。申訴狀即可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可以發揮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監督,因為刑事案件的申訴主體,可以是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應用範圍較廣。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在於:一是對象不同,申訴對象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包括二審終結的甚至已執行完畢的判決和裁決,而上訴隻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二是期限不同。申訴不受時間限製,而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三是接受書狀的機關不同,申訴可以是原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刑事案件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而上訴隻能向做出一審判決和裁決的上一級法院。四是審理程序不同,接受申訴的司法機關對申訴案件經過複查,認為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訴,原判有誤的,按審判監督程度提起再審,而上訴案件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按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依法做出終審或裁決。
申訴狀的格式
申訴狀的格式和寫法與上訴狀基本相同,一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標題。寫明文種,如“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2、首部。寫明申訴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3、案由。寫明原審法院名稱、判決和裁決日期、案號及案由等。4、申訴理由和請求。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原判中不當之處進行辯駁,提出申訴請求。5、呈文對象。寫明致送機關,申訴人簽章或代理人簽章,標明時間。6、附項。寫明副本×份,原判決書和裁決書複印件等。[例](申訴狀格式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是被告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與被告人關係,並加一段被告人基本情況。)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一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理由和請求如下:……此致×××人民法院附:ZK(申訴副本×份原判決書複印件申訴人(簽名蓋章)×年×月×日代書單位:××律師事務所律師××
3刑事申訴狀[例]刑事申訴狀申訴人:劉××(受害人齊××之兄),男,三十一歲,漢族,××區建築公司第三項目部工人,住××區同勝胡同甲1號。對方當事人:彭××,男,××歲,漢族,在押。我因“傷害致死人命”一案,不服××市高級人民法院(97)高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我是受害人劉××的哥哥。我於1997年11月8日下午收到高級人民法院(97)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我認為判決書對殺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失公正,敘述事實有出人,我們無法接受。一、判決定彭××為傷害致死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故意殺人罪。因為劉××並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沒有必要用蒙古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正出於“正義”,不是出於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麼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髒,並一刀刺死劉××呢?二、判決書敘述事實有出人。判決書說第三項目部經理楊××要去醫院看病,劉××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第三項目部經理要求解決工作問題,均遭到副經理袁××毒打。為此,我母親曾找到××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經理,六月十九日我母親找到楊××後,又遭到楊××的打罵。然後楊××要坐車上醫院,我母親攔住車不讓走,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解決。可是他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母親也走路去院了。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根本不在場,怎麼會“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十二點,劉××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用蒙古餐刀刺在劉××心髒,然後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隻身一人,而彭××他們人多勢眾,我弟弟沒帶凶器,彭××卻帶著凶器,我弟弟怎麼會跟他“挑釁”?彭××刺死我弟弟並逃跑,為什麼判決書對此隻字不提?三、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處彭××有期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定性不當,前麵已述。由於定性不當,所以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治罪。為此,我們全家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複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伸冤,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此致××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人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