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百一十七回孫中山獨創的“五權憲法”如何自相矛盾(1 / 1)

一生致力於民主共和的孫中山,曾經發明了一個新鮮的憲法概念——五權憲法。1921年,孫中山在演講中闡述五權憲法時說,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造,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的,是“破天荒的政體”。他說,現在雖然沒有人懂得,年深月久,數百年後,數千年以後,將來總有實行的時候。我們要想把中國弄成一個富強的國家,有什麼辦法可以實現呢?這個辦法就是實行五權憲法。

在1923年1月2日,中國國民黨公布的《黨綱》裏,五權憲法便是兩大部分之一,另一部分是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比西方的三權分立的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之外,又多了兩項就是監察權和考試權,以這五權分立作為五權憲法的原則。完成民國更進步的憲法。

孫中山的構想基本上是從三權分立的製憲原則演化而來的,他說美國的憲法所謂三權分立,不完備的地方還是很多,而且流弊也很不少。在他看來,美國官吏有由選舉得來的,有由委任得來的。

從選舉上說,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結國民,運動選舉。那些學問思想高尚的,反都因訥於口才,沒有人去物色他,所以在美國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無知的人夾雜在內,就委任上來說凡是委任官,都是跟著大統領進退的,所以美國政治腐敗散漫,是各國所沒有的。這樣看來都是考選製度不發達的緣故。所以他主張加上一項考試權。

那麼再加上監察權是因為現在立憲各國全都是立法機關,兼行使監督的許可權,許可權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的弊病。比方美國議會有監察權,往往擅用此權,挾製行政機關,因此常常成為議會的工具。

五權憲法是一部有限的中央集權製的憲法,孫中山並未消除“三權鼎立”原則的弊病,而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放在大總統的統一領導之下。

實際上這否定了他自己設想的,分權製衡的原則。後來蔣介石正是利用這個漏洞,來實行個人的獨裁。目前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曆經多次修改,早已與原始的五權設計相去甚遠。

《五權憲法草案》在國會受阻

1922年4月26日,孫中山向國會議員葉夏聲等人“麵詢”國家大計。葉夏聲說:“確立正式政府之根基,其要莫先於製定憲法”;五權憲法為國民黨建設國家之大計劃,“正宜乘此時機,以非常手段,產生五權憲法,以號召天下”。孫中山聽了之後,“以為五權憲法,確係今日之急務,其關係之重要,勝於30萬大軍。應即由國會本於三民主義之宗旨,化國為家的真理,從速製定公布”。

據《廣東群報》所載,葉夏聲最早提出的提五權憲法分為五章,共120條。

五章次序分別為:立法權憲法、司法權憲法、行政權憲法、考試權憲法和彈劾權憲法。

5月6日,國會非常會議舉行談話會。國會中淩鉞雖說對五權憲法“歡喜莫名”,但又認為北伐進軍,統一在望,“與其由非常會議議決五權憲法,不如俟將來召集正式常會之日,開憲法會議,以三分之二之出席,四分之三之表決通過,何等鄭重”,乃“請葉君加以慎審”。丁騫等附和此議,並指斥葉氏提案有“違法之嫌”。

葉夏聲乃退而求其次,要求將提案列為日後國會議事日程,但主持會議的議長林森說:葉議員提案,“雖係建議案,然內容為製定憲法”,恐難以列入。這樣,《草案》在國會受阻。葉夏聲隻好撤銷原議。

5月底,葉夏聲二次受命起草憲法。6月初,孫中山自韶關回廣州後,葉夏聲將草案進呈,孫中山留閱,並於6月12日親自題寫書名“五權憲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