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法律分析意見(1 / 2)

因為各位業主和賴律師都覺得司法所的律師給大家分析一下這個法律關係比較好。因此許律師的分析就顯得比較重要,他和各位業主代表都問了好之後就開始分析道,“關於這個延遲辦理產權證的法律責任,在我們這個樓盤中,責任非常明顯,因為首先按照合同約定,請哪位業主代表拿出合同來,我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文和大家解釋一下。”

賴律師把自己手上那份合同複印件給許律師拿了過去,許律師翻開合同,“各位業主代表請看合同第二十二規定的關於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如賣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買方不能按約定期限取得《房地產證》的,賣方自本房地產交付之日後的第180日起,按日向買方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如延期辦證的時間達到120日,則買方有權在該120日屆滿之日起半年內解除合同。買方解除合同的,賣方應當自買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退還買方已付購房款並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同時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1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買方實際損失的,賣方應補償其差額。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房地產交付之日後第300日起至買方實際取得《房地產證》之日止,賣方按日向買方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也就是開發商在業主按時交付了房屋款項後,必須按照規定為業主辦理產權證,如果不辦理,就是違約。“

說到這,許律師看了一下各位業主,發生大家都在認真的聽,很滿意這個效果,於是他繼續講解,”各位業主在這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在前麵幾次調整中我們也仔細排查了,基本上沒有違約的業主,每位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全額付款了,也就是說各位業主都是履行了合同,那麼也就是開發商沒有履行其辦證義務了。現在還沒有違約到120日,而就我看來各位又都不會選擇解除合同,因此業主希望開發商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給各位業主辦理產權證,但是現在因為土地一直沒有解壓,無法辦理產權證,因此開發商必須要去解壓,解壓就給要錢將土地接觸解壓或者拿其他等額財產質押的土地置換出來,這就剛梁主任說的錢的問題。“說道這裏,許律師停頓了一下,給大家一個消化的時間。

大家顯然都是需要時間來消化許律師的話,畢竟很專業的意見,許律師看大家都消化的差不多了,才繼續道,”這個問題比較麻煩,各位業主即使在法院裏勝訴了,法院執行這個問題也仍然是督促開發商履行辦證義務,因此賴律師給各位業主的建議是對,就是我們要先盡可能的讓開發商把房產證盡快辦理下來,等房產證辦理下來,剩下就是賠付違約金的問題,這個賠錢的問題就好解決啦,法院可以直接查封劃錢都OK。“大家又繼續消化了一下。

許律師才繼續道,“因為土地質押還涉及第三方的法律問題,就是說開發商是不是欠銀行的錢,欠多少啊,這些不經法院審理都是沒有辦法確定的問題,那法院沒有審理結案之前是不能直接查封開發商的錢來解壓土地,況且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當事人不去法院立案告訴對方,法院是不能主動管轄的,這個和刑事案件還是有區別的。因此作為業主的你們都是知識分子,都是受過高等教育,你們分析分析,從法律規定來說是不是這個理。所以說,開發商有錢解壓才是問題的關鍵,你們可以先等到開發商把大產權證辦理出來,再去找公司理論這個違約金都是可以,因為這個訴訟時效在開發商沒有辦理出來產權之前都是沒有開始計算的,你們不必擔心過了法律時效的問題。從法律上分析,目前這個糾紛的關鍵點就是辦理房產證,就是開發商先把土地質押出來後辦理了大產權證,然後業主才可以去辦自己的產權證。這些就是我關於這個問題的法律分析,大家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向我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