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說道,“原告,肖紅,一九七八年十月出生,現居住SZ市LH區新龍小區九棟903,2007年4月加入被告光耀工作,勞動合同簽署日期為2006年4月20日,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原告在職期間,工作一直勤勤懇懇,任勞任怨,銷售業績也一直處於原告所在項目的銷售業績的中等以上水平,算是被告公司的銷售骨幹。“
陳律師說道這裏停頓了一下,這個時候魏法官發話了,“原告律師,請控製你發言的速度,以便於書記員記錄。”
陳律師點頭稱是,“但是,在2008年5月,被告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在原告懷孕的情況下,且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單方麵和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保護原告合法利益,首先判令被告按照勞動規定賠償原告單方麵解除合同的違約金人民幣4個月工資人民幣16400元,第二判令被告依法補償原告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間共13個月的工資共計人民幣53300元,最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持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師費用以及本案的訴訟費用。以上為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法院依法支持。”
魏法官說道,“請被告像本庭宣讀答辯意見。”
章律師說道,“被告因為近期市場慘淡,急促下滑,很多房地產東西和房地產中介都紛紛破產的情況下,經過SZ市勞動局的審核批準,決定為了企業能夠生存下去大批次裁員。被告就是屬於此次裁員的名單範圍以內。”
章律師看了一下魏法官,發現魏法官還是在認真聽取他的發言,就繼續道,“被告為了慎重起見,每一個被裁員的員工都必須經過人力部門的談話。原告在被公司人力叫去進行談話,對自己被裁員一事可以行使抗辯權的時候,原告選擇了沉默,沒有對於自己的情況做出任何的申明和抗辯。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屬於合法被裁員的人員之一。”
肖紅聽了,有些激動,想說什麼,但是她的律師製止了她。這個時候,是被告發言時間,在法庭上需要聽從法官的指引,法官會給你發言的時間和機會的。
章律師看了一下肖紅,繼續道,“直到肖紅簽署了談話記錄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後的第三天,公司才收到肖紅的通知,告知其已經懷孕的事實,並想公司提交了醫院的證明。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立刻召集原告回公司開會,進行調解,並按照公司法務部的意見,告知原告,在公司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公司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予以撤回。同意原告回來繼續上班,原崗位和原工資不變。但是原告拒絕的公司要求,提出各項非法的賠償和補償要求,公司無法接受。此後,原告拒絕和公司協商直接訴至法庭。”
章律師繼續道,“因此,綜上所述,原告提出的各項請求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民事行為存在重大誤解情況應依法予以撤銷,恢複原狀。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魏法官說道,“現在,進入法庭調查階段,首先請原告向本庭出示證據材料和證人證言。”
陳律師說道,“原告的證據一共有四份,證人兩人。第一份為原告的勞動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第二份證據為原告的工資條,證明原告的基本工資為人民幣1100元。第三份為原告去年的獎金收入證明和今年1-4月的獎金收入證明,證明原告在過去12個月,平均每個月能夠收入獎金人民幣3000元。第二份證據和第三份證據一起能夠證明原告在過去12月平均月收入達到人民幣4100元。第四份證據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證明原告和被告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兩位證人聞淑清和馬蓉蓉均在法庭外等候出庭作證,請法官大人允許傳喚大廳。”
魏法官說道,“請法警先傳喚證人聞淑清到庭作證。”法警聽了,就開門出去,對門外等候的人說道,“誰是聞淑清,請出庭作證。”聞淑清聽了,趕緊起立進了法庭,法警在後麵關了法庭的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