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亞雲劉現雲劉小雲劉曉剛
我們的父親劉秀峰於1952年8月,由榆次專署專員調任山西省人民法院黨組書記、副院長;1955年3月,由山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1959年在反右傾鬥爭中,因堅持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維護法律尊嚴被錯劃為“右傾機會主義性質錯誤”,受到撤銷其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職務的處分。1960年8月,舉家離開省高院。1962年5月,省委撤銷此處分決定,重新任命重要職務。
父親作為新中國成立後第一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山西省法製建設的奠基人之一,在省高院任職八年間,將法院工作搞得有聲有色,為司法界上上下下幾代人所稱道和緬懷。在父親逝世後的二十餘年間,我們查閱了父親在法院任職期間的許多曆史資料,拜訪了許多當年的老同誌,以至訪問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懷安,了解了當時的曆史背景和典型案例,更加感覺到父親在我國法製建設中的曆史功績值得我們書寫和銘記。
1952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隨著國家的建立,每一部國家機器都相應開始運轉。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和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能否健康起步,是至關重要的。父親就是在這個時期出任省法院領導職務的,無論對他或是對山西省的政法工作以至對無產階級政權的鞏固都是一個全新的挑戰。經過革命戰爭長期考驗的父親雖然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但是,善於在戰爭中學習戰爭的他很快將自己的身心調整過來,在人民政權建立伊始,他又捧起了新的書本,在不斷學習和實踐中,在省委的領導下建立了我省法院工作的正常審判和工作秩序。
父親曾寫過一首詩,是懷念董必武同誌的:
曾奉董老為上峰,耳提麵命作啟蒙。忠於革命忠於黨,民主專政兩相通。執行政策必端正,兩類矛盾休混同。調查研究極重要,莫染官僚壞作風。尊翁雖逝音容在,金石箴言馬列功。瞻仰高風常自勵,毋私毋懈到生終。
真實地表達了父親在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董老之教誨下,是如何運用黨和人民賦予他的民主專政的權力,與法院的同誌們恪盡職守,正確區分兩類矛盾,嚴格行使法律的。
因為父親被錯劃為“犯有右傾機會主義性質的錯誤”的直接原因是傳達貫徹了原司法部辦公廳主任王懷安《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報告。因此,我們專門拜訪了曆經20年右派生涯,平反後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王懷安老先生。王懷安老先生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起草人之一,我們姐妹與他的談話非常輕鬆,他把我們當成自己的女兒,詳細地詢問我們每一個人的工作和生活情況。他回憶新中國成立初期法製建設起步的情景,仍然曆曆在目。他說是他親自將他等三人起草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草案送呈毛澤東主席手中的,毛主席看了後很讚成,用湖南話評價草案“熨熨帖帖”。此組織法的施行,使全國法院的工作有章可循,一度時期法院工作搞得有聲有色。他對我們說,舊中國沒有法製,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法製曾起步過,但時間很短。1953年,中共中央曾指示:“今後的人民民主專政工作必須用也可能用正規的革命法製來實行”。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通過了憲法,其中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隻服從法律。”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1956年,黨的八大會議上,劉少奇在政治報告中指出:“國內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革命的暴風雨時期已經過去了”,“因此,鬥爭的方法也就必須跟著改變,完備的法製就是完全必要的了”。董必武也在會上發言:“依法辦事是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製的中心環節”,“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周恩來總理也指出:“我們的憲法和法律越有威力,我們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越有威力,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就越有充分的保障,而人民的敵人,就越要受到嚴厲的打擊。”可惜八大的決議還未付諸實施,反右鬥爭就開始了,法製建設的進程中斷了。反右中,法院成了重災區。那些主張法治的法官自然難逃厄運。許多主張法治的法律工作者被打成右派,有的法院的右派比例竟接近百分之十。為被告辯護就是為反革命辯護,律師被打成右派的就更多了。以後,再要強調建立法製,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就更難了。你們的父親,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劉秀峰,冒著被打倒的危險,頂著重壓,堅持貫徹法院組織法,主張法院要“獨立審判”,“上訴不加刑”,“公、檢、法既要互相配合,又要互相製約”。主張在判處死刑問題上,一定要慎重,要堅決依法定罪。他保護了大批法律工作者和無辜的被告,糾正了許多冤假錯案。因此,被定為“犯有右傾機會主義錯誤”。王老高度評價包括我們父親劉秀峰在內的一批主張法治的法律工作者,是我國政法戰線一代人的優秀代表。
那麼,父親是怎樣在董老的耳提麵命之下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來行使法律之權力的呢?
一、由上而下,層層帶頭、點麵結合、積極推行,有計劃、有步驟地貫徹執行人民法院組織法
父親在1954年11月赴北京參加了全國司法工作座談會,聽取了由司法部辦公廳主任王懷安所作的工作報告。會議結束後,於當年12月24日即組織第三屆全省司法會議,作了《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報告。 報告強調了國家審判權統一由法院行使,對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獨立進行審判隻服從法律的原則;“實行專政,保護民主”是人民法院根本任務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麵;法院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以及如何實現民主化、正規化等問題。
參加會議的有各級法院院長、省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員及科以上幹部、省級及太原市政法部門的代表276人。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會議還進行了公判、陪審、辯護、人民法庭等方麵業務知識的報告;同時,還組織了對這些製度及其實施的典型發言,生動地交流了試點工作經驗。會議還參觀了省院和太原市院舉行的三個公判庭,討論製定了全省法院貫徹執行法院組織法的計劃。
計劃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的“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製度,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地遵守法律。’必須堅決地按照此法進行審判活動,並完成黨和人民賦予自己的政治任務。”計劃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逐步實施各項民主化、正規化的製度。其一為實行公開審判製度;其二要保障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其三實行人民陪審員製度;其四實行合議製;其五建立健全審判委員會;其六實行兩審終審製及正規的審判監督製;其七實行審判人員依法回避製;其八實行院長選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的製度。計劃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進行司法組織建設,其一設置中級人民法院,其二建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組織法》的頒布和執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進行,從而進入了一個新的曆史時期。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了犯罪分子,解決了民事糾紛,保衛了人民民主製度,維護了公共秩序,保護了公共財產,保護了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保障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並用其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各級法院依照人民法律,積極懲辦了各種破壞工農業生產、破壞社會主義改造、危害社會秩序的反革命分子,保衛了黨的中心工作,對於勞資、公私、土地、婚姻、繼承、家務、債務等民事糾紛,也本著調解為主的方針和有利於社會主義,有利於團結生產的原則,妥善地進行了處理。同時,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要求,進行了組織和製度建設,三級人民法院相繼成立,建立了選舉各級法院院長和各級人民法院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的製度,人民法庭也普遍建立,公開審判、陪審及合議等各項審判製度也已建立。
這個階段的工作是非常順利並且有序的,無論是法院的組織建設、製度建設,還是作風建設都出現了新的麵貌。但是,這個過程實在是太短暫了,1955年後半年的鎮反,1957年的反右,1958年司法工作大躍進,1959年的整風反右傾,使得本來已走上正規的法製建設被迫停止,甚至受到全盤否定。始料未及的運動,使各級法院的幹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衝擊,而我們的父親不但因領導反右不力被取消了領導權,而且,還被定為“犯有右傾機會主義性質錯誤”,其頭條罪狀即是“傳達了司法部辦公廳主任王懷安的錯誤發言,對‘法院民主化’、‘司法獨立’、‘上訴不加刑’等謬論,大肆渲染,廣為傳播”。1962年,省委對他的問題進行了甄別,甄別結論依然留著一條長長的尾巴:“‘法院民主化’‘上訴不加刑’的論點,不論是誰講過,現在看來仍然是錯誤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