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記
後記
在我們偉大祖國構建和諧社會、廣大人民群眾勤勞致富的大好形勢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不容忽視地擺在了我們麵前,這就是猖獗的詐騙活動。騙子們無視國家的法製,踐踏社會公德,潛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專門利用謊言和詭計進行坑、蒙、拐、騙。其手段之險惡,危害之嚴重,令人觸目驚心。騙子,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大公害,應該引起城鄉居民的高度重視。
當今社會出現的騙局有著新的動向。某些騙局所使用的伎倆已不再是“雕蟲小技”,而是注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隨機應變”,抓住騙機,大肆作案。例如,當我國國有企業的部分職工下崗分流進行調整的時候,一些騙子就搞出了“招工”的騙局;當我國遇上特大洪災的時候,不少騙子就搞出假募捐、假災民的騙局;當我國開始西部大開發的時候,有的騙子就冒充投資者,騙取巨額錢財;當我國申奧成功的時候,有的騙子就拋出慶祝申奧成功假彩票的騙局;當全世界從政府到民間都在為印度洋海嘯受災國募捐出力時,又有騙子采用網上欺詐、假冒官員、收養孤兒等手段渾水摸魚騙取錢財;還有一些騙子專門利用高新技術進行智能型詐騙活動,使國家金融機構蒙受重大損失;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力度加大,某些洋騙子也乘虛而人,利用我國招商引資,騙走商業秘密和資金。對這些動向,廣大人民群眾都應略知一二,以便防騙、鬥騙。
大量騙案顯示,騙子的情況是極其複雜的,從作案人數看,有單人行騙的,也有結夥行騙的。從扮演的角色看,有冒充公務員、商人、軍人等進行詐騙的。從詐騙的方式看,也是五花八門、無孔不入:有的在街頭流竄詐騙,有的串門入戶冒名行騙,有的混進市場行騙,有的利用租房、租賃櫃台詐騙,有的以經營為掩護詐騙,有的假借婚戀名義詐騙,有的洋騙子利用外賓身份行騙。還應注意的是,社會上另有一些騙子,他們雖不是以詐騙錢財為直接目的,但其危害不可忽視。如:有的為了升遷等政治需要,有的是為了想辦成某件事或要遮蓋某件醜事,有的是為了求愛,有的是為了玩弄異性,有的是為了報複他人……這些騙局同樣危害社會,有的甚至觸犯了刑律。不論是以金錢為目的還是以其他需要為目的的詐騙,都要提防,都要整治。
本書編寫的內容,力求從法律特征上對社會常見的詐騙活動進行分類,但對實際生活中紛繁複雜的各種騙局並不能予以全麵而窮盡的描述。因為本書的主題是“居民防騙”,因而書中編寫的內容主要是針對普通城鄉居民群眾可能遇到的騙局、應該如何增強防騙意識以及采取哪些有效防騙措施進行敘述。而對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受騙主體是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等罪名或者其他並不涉及以騙取錢財為主要目的的詐騙手法沒有編入。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偽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這種犯罪手段所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和國家、集體的財產所有權,故在本書中沒有提及。又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較大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製度,特別是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製度,犯罪的對象是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所以本書中也沒有提及。另外,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犯罪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本書中也未編人。
為了使廣大城鄉居民深人開展識騙、防騙和鬥騙活動,有效地整治騙害,作者根據自己長期司法實踐中所積累的工作經驗和資料,同時參考、整理了近年來國內外有關報刊所發表的案例材料,分十二個章節概述了騙子們通常采用的伎倆,論述了防騙、反騙的重要意義,同時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預防措施。在此,對所收入案例的原作者表示誠摯的感謝。我們衷心希望本書的讀者能夠對當今社會上存在的各種騙局、騙術有進一步的認識,從而自覺地拿起法律武器,同形形色色的騙子開展堅決的鬥爭。
編者
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