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製度(3)(1 / 3)

“三同時”製度已逐步成熟和完善,其主要內容大致有: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建設項目的施工,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項目在正式投產或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情況、治理的效果和達到的標準;經驗收合格並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三同時”製度的實質,是以嚴格的程序作保證,對不同的建設階段都提出了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是一項具有獨創性的環境保護法律製度,是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手段,能防止產生新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有利於控製新汙染源的產生,有效地貫徹了“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

(二)“三同時”製度的發展

1972年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於官廳水庫汙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中,首次提出“工廠建設和‘三廢’利用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肯定了這項製度。1989年《環境保護法》不僅規定了“三同時”製度,還對違反“三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1996年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在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其他各有關審批機關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或投產使用,有關銀行不得貸款,違反規定的,必須追究有關審批機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我國其他單行環境資源保護法律都規定了“三同時”製度。

“三同時”製度經過30多年的適用,在實踐中得到了發展,如針對環境保護設施雖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但很多投入運行的環保設施並不合格的現象,2004年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增加了“同時竣工驗收”的要求。

但是,隨著我國環境保護的推進和一些新的法律製度的發展,法律規定的“三同時”製度需要加以發展,如對於設計單位,對其是否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那樣,需要有資質方麵的要求;對於擴建項目,有可能存在增量不增汙的情況,這時要求履行“三同時”製度顯然是不合理的。另外,我國很多汙染防治法律中有集中治理的規定,那麼,在可以實行集中治理的情況下,可能不需要單獨建設汙染防治設施。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要求執行“三同時”製度。《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14條突破了這一步。該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這些新的發展,要求對《環境保護法》等其他法律中規定的“三同時”製度加以修正。四、環境標準製度

(一)環境標準的含義

環境標準是環境法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環境法具有技術性的重要特點。環境標準是為了防治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範和技術要求所做的規定。環境標準是根據國家的環境政策和法規,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征、社會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基礎上規定環境中汙染物的允許含量和汙染源排放汙染物的數量、濃度、時間和速率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範。環境標準是國家製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因此,具備法的規範性,是我國環境法體係的組成部分。

1973年8月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審查通過了我國第一個環境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奠定了我國環境標準的基礎。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了環境標準的製(修)訂、審批和實施權限,使環境標準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和保證。同時開始製定大氣、水質和噪聲等環境質量標準及鋼鐵、化工、輕工等40多個國家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20世紀80年代中期,配合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製定了相應的方法標準、標準樣品標準。20世紀80年代末,原國家環保局重新修訂、頒布了《地麵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製定了《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替代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中的廢水部分。這兩項標準的突出特點是:環境質量按功能分類保護,排放標準則根據水域功能確定了分級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區的廢水執行不同級別的標準;並強調了區域綜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對行業排放標準進行了調整,統一製定水質濃度指標和水量指標,體現了水質和排汙總量雙重控製。

1991年12月在廣州召開的環境標準工作座談會上提出了新的環境標準體係,針對排放標準的時限問題和重點汙染源控製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排放標準的時間段的確定依據,綜合排放標準及行業排放標準的關係,著手修訂綜合排放標準和重點行業的排放標準,進一步理順和解決了在實施中的一些問題。

環境標準作為技術規範在法律上的體現,是製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的重要措施,是一定時期內環境保護目標的具體體現,是實施環境法的基本保證和強化環境管理的核心,因而是提高環境質量的重要手段

(二)環境標準的分級和種類

1.環境標準的分級

按照環境標準的管理權限和適用範圍,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行業環境標準和地方環境標準。

國家環境標準是指由國家製定的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的環境保護技術要求。行業環境標準是指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製定的環境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製定的環境標準,不屬於國家標準,它是指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而又沒有國家環境標準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製定的標準。行業環境標準須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地方環境標準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環境功能、汙染狀況和地理、氣候、生態等特點,並結合經濟、技術條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或特定地區)內適用的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國家環境標準可以有各類環境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環境標準樣品標準。而地方環境標準隻有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兩種標準。行業環境標準主要是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

2.環境標準的分類

環境標準按照其功能的不同,可分為五種: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

(1)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良性循環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並考慮技術、經濟條件,對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和因素所作的限製性規定。環境質量標準以環境質量基準以及環境的使用功能為依據製定,即首先確定不同環境的使用功能,如水體是作為飲用水還是作為灌溉用水,這種用途包括當前的和未來的用途,然後按照用途建立環境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國家環境政策目標的具體體現,是製定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是判斷某地域環境質量狀況和是否受到汙染的直接依據,還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環境進行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

環境質量標準有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與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之分。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是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一種補充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是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按照規定的程序,結合地方環境特點製定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10條規定,噪聲環境質量標準隻有國家標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未被授權製定噪聲環境質量標準。

(2)汙染物排放標準

汙染物排放標準是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排入環境的汙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製規定。是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主要保證。

汙染物排放標準可分為濃度標準和總量控製標準。汙染物濃度標準規定了企業或設備的排放口排放汙染物的濃度。如廢水中汙染物以mg/l表示,廢氣中汙染物以mg/m3表示。此類標準的主要優點是簡單易行,隻要檢測排放口的汙染物濃度即可,但其存在無法排除以稀釋手段降低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情況等嚴重缺陷,因而不利於對不同企業的汙染作出確切的評價和比較。總量控製標準是以環境質量標準為基礎,考慮自然特性,計算出環境容量,然後綜合分析所有在區域內的汙染源,建立一定的數學模式,計算出每個汙染源的汙染分擔率和相應的汙染物允許排放量,求得最優方案。每個汙染源都控製在小於最優方案的規定,即可保證環境質量標準的實現。

汙染物排放標準製定,一般有三種方法。(1)以環境質量為基礎製定。如《水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都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製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2)按汙染物擴散規律製定。按汙染物在環境中輸送擴散規律及數學模型,推算出能滿足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的汙染物排放標準,這是一種合乎邏輯的常用方法。(3)按“最佳實用方法(技術)”製定。通過要求工業企業遵循基於經濟和技術上最佳可行技術的排放限值,提供更多的汙染控製手段,以達到環境的質量要求。(4)按環境容量製定排放標準,根據環境吸收汙染物的能力製定。我國汙染物排放標準普遍采用第一種方法製定。隨著總量控製製度的推行,我國應更多采用環境容量製定汙染物排放標準。

汙染物排放標準有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與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限於兩種情形: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製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11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沒有製定地方噪聲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權力。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批準。

當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與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存時,由於地方標準嚴於國家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優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實施。

(3)環境基礎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環境標準樣品標準

環境基礎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工作需要統一的技術術語、符號、代碼、圖形、指南、導則及信息編碼等,製定的國家基礎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是指為監測環境質量和汙染物排放、規範采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技術所製定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是指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於量值傳遞或質量控製的材料、實物樣品所製定的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這三種環境標準隻有國家標準,且屬於推薦性環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