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特別區域環境法(2)(1 / 3)

到目前為止,我國現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187處,省級風景名勝區477處,市縣級風景名勝區48處,合計麵積超過國土麵積的1%。

隨著風景名勝區的不斷深入開發,風景名勝區帶來了越來越多的物質利益。一些單位和個人盲目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發建設,造成了對風景名勝區的嚴重破壞。同時,政府監督管理不到位,原有管理措施不能適應風景名勝區事業發展的需要。為了解決風景名勝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資源的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建立和完善風景名勝區管理製度,2006年9月19日,國務院頒布了《風景名勝區條例》,共52條,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風景名勝區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風景名勝區管理體製

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二)風景名勝區的設立

風景名勝區的設立,是開展風景名勝區各項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是設立風景名勝區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於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兩級。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曆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於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曆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風景名勝資源的基本狀況;(2)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範圍以及核心景區的範圍;(3)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4)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遊覽條件;(5)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目前,我國許多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土地和森林資源歸集體所有。建立風景名勝區以後,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到諸多的限製。為了保護自然資源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三)風景名勝區的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製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製,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麵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風景資源評價;(2)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3)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4)禁止開發和限製開發的範圍;(5)風景名勝區的遊客容量;(6)有關專項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製,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並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製。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編製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編製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遊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保護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製度,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並製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遊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汙以及亂扔垃圾,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從事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和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並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製定汙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五)利用和管理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曆史文化和科學知識;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製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並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第四節森林公園法

一、森林公園概述

森林公園是指森林景觀優美,自然景觀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場所。森林公園的自然景觀包括:具有觀賞價值的自然資源,如山嶽、河川、湖泊、森林、海濱、瀑布、石林、溶洞、花草等;自然遺跡資源,如冰川、火山口、溫泉、地質剖麵、地下河流等;生物資源,如樹木、植被、野生動物等。森林公園的人文景物包括:文物古跡、寺廟、道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石刻、碑林、古城牆、古戰場、革命曆史紀念地、人物浮雕、名人題詞等等。實際上,我國的森林公園既可以屬於自然保護區的一種類型,又可以屬於風景名勝區的一種類型,難以明確分開。

森林公園是國家公園的一種類型。建立森林公園,可以有效地保護自然風景和森林資源。

1872年,著名的黃石公園作為美國第一個國家森林公園被確定後,標誌著美國已經將森林保護問題正式列入議事日程。在我國,森林公園的建立比美國晚了110年。

按照美國學者的解釋,森林的用途主要有兩個:一是一些有林地區被劃出來保護主要河流的源頭,大片荒山禿嶺進行植樹造林以防止土壤侵蝕和水庫、河道淤積;二是在一些群眾大量使用的林區,旅遊成了森林最有價值的用途。尋求空間、寧靜、靈感和野生動物生境的人,均可在森林中找到答案。

美國主要的森林旅遊法規包括:1958年《野遊資源考察條例》、1960年《多種利用與永續利用條例》、1963年《野遊條例》、1964年《荒野條例》、1968年《荒野河、風景河條例》和《國家小路條例》以及1969年《國家環境政策條例》。美國的荒野保護區,實際上類似我國的森林公園。

所謂荒野,按照美國《荒野條例》的解釋,“應是這樣的地區,即土地及其生命群落不遭人類踐踏,人類本身是客人,但不久留……是尚未開發的聯邦土地,仍保持著原始的特點和影響,沒有永久性的改變或人類居住,對它的保護和管理是為了保持其自然條件,而且(1)一般來說,所受到的主要是自然力量的影響,人類工作的影響微乎其微;(2)它可以提供極好的、僻靜的或原始的悠然自得的旅遊環境;(3)它至少具有5000英畝,或者其麵積足以滿足對它的保護和利用,而又不至於使其自然條件受到損害;(4)它也可以是具有生態價值、地質價值、教育價值、觀賞價值、曆史價值和科學價值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