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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悉 第五十七章 判決

--沈隊長手記

我從南京回來那天,“2·13搶劫案”剛剛破獲,王亮要我跟他去看守所提審嫌疑犯。王亮在車上對我說:“這幫家夥你應該見一見,你肯定沒見過這樣的罪犯。”我說:“是外星人?”王亮說:“我隻是覺得他們很特別。他們作案很專業,反偵能力很強,要不是那個叫王二的家夥酒喝多了,跟那個三陪小姐炫耀,這個案子也許永遠破不了。他們作案,很有分寸。”我說:怎麼有分寸?”王亮說:他們沒有傷害一個人。

聽被害人說,其中一個人抹下他的手表,問他這塊表多少錢,被害人說不知道,是別人送我的,為首的把手表拿過去一看,說,這是外國的勞什子表,弄不好就是幾十萬,還是不要吧。更奇怪的是,他們用膠帶紙把被害人嘴封起來時,其中一個老太婆心髒病發作了,他們居然問老太婆藥在哪裏,他們給老太婆喂了藥,看看老太婆沒事了,他們才走。”

我說:“簡直是天方夜譚,你不是在講故事吧?”王亮說:“你見見就知道了,很特別的。”

看守所搬到河西我還是第一次來。王所長帶我們參觀了閉路電視監控室。我們來到審訊室的時候,“2·13搶劫案”的嫌疑犯已經被民警帶了進來。一共7個人,年齡在20歲左右,看上去像足球運動員。

王亮說:“你們誰是頭兒?”

戴眼鏡的說:“我。”

王亮說:“你叫什麼名字?”

戴眼鏡的說:“我叫馬文。”

王亮說:“多大了?”

馬文說:“你不要細問了,我自己說了吧。我叫馬文,25歲,被捕前係酆城人,是‘2·13搶劫案’主犯。我們於2001年2月13日搶劫了光輝小區4幢201室,共搶劫現金1000元,手機兩隻,折合人民幣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根據263條第一款規定,我們是入室搶劫,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我是主犯,應判15年。”

我很驚訝,王亮也很驚訝,他們都靦腆地笑起來,好像學生回答問題時答對了的樣子。

馬文身後穿羊毛衫的舉手說:“我叫王亮。”

王亮望了一下我,我也望了一下王亮。

王亮說:“我叫王亮,今年21歲,捕前係酆城人,搶劫罪,從犯,搶劫後分得現金100元,判10年。”

我們目瞪口呆。

穿運動服的說:我叫趙小剛,男,19歲,捕前係酆城人。搶劫罪,從犯,搶劫後分得現金100元,判10年。”

燙鬈發的說:我叫趙明,男,13歲,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判勞教3年。哥們兒說我年紀小,前途遠大,搶劫時隻讓我望風,搶劫後也沒分錢給我,隻給我找了個女人,讓我告別了處男。”

光頭說:“我叫李峰,男,捕前係酆城人,‘2·13搶劫案’重犯,在作案過程中,發現被害人心髒病發作,及時采取了搶救措施。按罪應判12年,但考慮到他在作案過程中的人道主義精神,改判10年。”

坐在牆角的小白臉說:“我叫趙宇,男,捕前係酆城人,搶劫罪,從犯,分得現金100元,判10年。”

我忍不住問:“你們是怎麼知道自己應該判多少年的?”

馬文說:“我們作案前,到新華書店把所有法律書買回來研究了一個月。雖然我們知道我們不會被抓到,但我們一定要知道,如果被抓到會判多少年刑,現在看來跟我們預期的一樣。”

我和王亮出來後,一路無話。我想王亮的驚訝不會小。因為即使我們刑警也未必知道犯人該判多少年。

“2·13搶劫案”公判那天,我和王亮正在吳甸蹲點。我們都不約而同地掏出收音機。讓我們吃驚的是,判決結果和馬文他們預料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