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離休、退休、退職、離職人員的保障(五)(1 / 3)

不符合國務院國發(1987)104號文件規定有關條件者,可否提離退休費?

過去退休的工人,退休當時不符合國務院國發104號文件規定的年齡或工齡條件的,仍按原來的退休費標準發給,不能改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費標準執行。但退休費標準低於30元的,可改按30元發給。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78)勞薪字57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字74號)

(二十四)受刑事處理人員、反壞分子的退休、退職政策

國家職工曾被定為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如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否辦理退休退職?

對於曾被定為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的,並已取消了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身份的國家職工,享有政治權利,又符合現行有關退休退職規定的,可以辦理退休、退職。但未恢複政治權利的,隻能按現行有關退職規定,辦理退職。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局(1982)5號)

工人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可否辦理退休?

工人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仍留原單位工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已具備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有關退休待遇。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82)勞險字24號)

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人員,辦不辦退休手續?

上述人員已安置的,根據中央關於“原則養起來”的精神,一般不再辦理退休手續。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發(1977)46號)

已退休、退職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如何處理?刑滿釋放後可否享受原待遇?

^已退休退職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時,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並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刑滿釋放恢複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詳見中共中央組織部老幹部管理局、國家勞動總局1978年7月11日貫徹執行《暫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

已被安置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人員不辦退休手續,但年老多病不能工作,如何處理?

以上人員如因年老多病,不能堅持工作的,可以準請長假的形式,工資照發,以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詳見中央統戰部等六部統部發文(1978)39號)

退休工人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能否享受退休待遇?

退休工人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仍可享受有關退休待遇。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82)勞險字24號)

曾被定為反革命分子或壞分子的退職人員,能否辦理退休?

曾被定為反革命分子或壞分子已按退職處理的人員,如退職時享有政治權利,年齡和工齡都符合當時退休規定的,可由原單位從1982年9月份起改按退休辦理;退職時未恢複政治權利的,不再重新處理。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局^1982?5號)

企業工人被判緩刑可否辦理退休?

企業工人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期間,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工作的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已具備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已經退休的工人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考驗期內,可以繼續享受有關退休待遇。

(詳見1980年4月7日《中國勞動報》答讀者)

(二十五)離退床、退職人員及其供養直係親屬死亡待遇

退休職工、離休幹部死亡,其勞動保險待遇如何辦理?

退休職工和離休幹部死亡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係親屬救濟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按照原單位在職職工死亡待遇辦理。

(詳見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老幹部管理局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哲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

國家機關的離休幹部病故撫恤問題如何處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休後病故撫恤,與在職病故的機關工作人員相同。

行政14級、18級以上的機關幹部離休後已批準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的,其病故後的一次撫恤金,應分別按司局(地專)和處(縣)級的撫恤金標準發給。

按退職辦理的職工死亡,其待遇如何辦理?

國家勞動總局1980年6月14日給貴州省勞動局複函規定: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工人去世後,可由原單位按在職工人去世的標準發給喪葬費,但不給予其他待遇。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勞險便字30號)

按退休退職職工辦理的矽肺病職工死亡,其待遇如何辦理?

如有醫院的檢查證明,職工在退休、退職前確實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32題)

退休、退職職工因醫療責任死亡時如何處理?退休職工和按國發(1987)104號文件退職的職工,因醫療責任事故致死,可以依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81)勞險便字第103號)

職工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病死亡或退休後死亡時,保險待遇如何辦理?

可以按在職職工因工死亡時的待遇辦理,發給喪葬費和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

(詳見《勞動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丙款,條例細則第六章第二十二條,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2)勞險字1號)

按照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人員死亡後,遺厲生活發生困難如何解決?

因工殘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係親屬除按規定領取撫養費外,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家住六類工資區城市(包括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的供養直係親屬,每人每月可按25元至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30元至35元掌握;家住農村的,補助標準可適當低些,其它各類工資區可參照六類工資區的標準,根據地區工資差別確定工資區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5)15號)

退休、退職人員出境定居死亡後,待遇如何處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按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給喪葬費、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已在境外定居的直係親屬,需提供由我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證明書和供養直係親屬生存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才能享受本條規定的各項待遇。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勞(1982)42號)

退休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的範圍,按現行規定辦理是指哪個規定?

該規定是指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盼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關於供養直係親屬範圍的規定。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勞薪字(1982)57號)

企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係親屬能否與在職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享受同樣的勞動保險待遇?

企業離休幹部的供養直係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勞動保險待遇。

企業退休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本人死亡後可以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如有供養直係親屬,其供養直係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勞險便字(81)85號,勞動人事部辦公廳勞人辦險(1986)1號)

退休人員的供養直係親屬具體是指哪些人員?

退休人員的“供養直係親屬”,是指其主要生活來源依靠退休人員供給的下列人員:

1.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母(包括養母)、妻未從事有固定報酬工作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年未滿15歲或者雖然年滿16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詳見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上普通中學的學生年齡超過16歲後可否列為職工的供轉直係親屬?

可以繼續列為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76)勞薪字95號)確定為一方的供養直係親屬後,還能不能再變動?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以變動:

供養直係親屬本人失去供養條件時(如子女年滿16歲,妻子、母親已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等),即不能再作為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