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企業職工福利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係指用於改善職工生活福利的專項基金。使用麵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醫藥衛生費支出(包括用於企業職工及其供養直係親屬的醫療費、醫務人員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工負傷就醫路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集體福利設施費用;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幼兒園的人員工資各項支出扣除收入後的差額,以及食堂炊事用具的添置、修理費等;按照國家規定應由職工福利基金開支的其他支出。
(六十七)勞保福利費用總額
勞保福利是指勞動保險和福利的總稱。勞保福利費用總額是揩國家或企業實際支付給勞動者個人和用於集體的勞動保險費用與福利費用的總和。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勞動工資統計主要指標解釋,勞保福利費用總額由以下各項組成:退職、退休金;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農副業生產補貼;文娛體育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集體福利設施費;探親路費、上下班交通資補貼、因工負汸醫療期間的夥食補助,計劃生育補貼,洗理費、衛生費等。勞保福利費用支出是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統計和分析勞保福利費用的實際使用情況,對於研究職工生活福利的增長和積累與消費的比例關係,規劃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方案等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六十八)喪葬費
我國社會保障製度中的待遇之一。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和國家有關工作人員死亡後,由行政發給一次性費用,用以處理喪葬有關事宜。國家機關的喪葬補助費包括:服裝、整容、遺體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存放費用等開支。費用不分職務級別,按規定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幹使用,節約歸國家所有。
(六十九)喪葬補助費
我國企業職工勞動保險待遇之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發給的一次性補助費。按照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這筆費用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列支。1969年11月後這筆費用改按營業外列支。
(七十)勞動保險費用
企業用於支付職工勞動保險有關待遇開支的專項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勞動保險金按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用於支付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各項費用。1973年後,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改按“營業外”列支。勞動保險費用的開支內容為: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和醫藥費,6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及其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費等勞保支出。
(七十一)社會保險費用
社會保險費用是企業或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實際支付給勞動者或家屬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貨幣支出形式。
社會保險費用從其來源看,屬於社會保證金範疇。從社會主義國家的國民收入來看,經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最終形成兩大部分:一部分劃歸國家和企業支配,用於擴大再生產和滿足社會的需要;另一部分則劃歸勞動者個人所有,用於滿足個人生活消費品的需要。國民收入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後的用途劃分,又可劃分為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其中社會消費基金中的社會保證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等項支出。
社會保險費用涉及到國民經濟中積累和消費之間的比例關係,也與勞動者和社會成員的生活密切相關,因此,搞好社會保險費用的統計、分析工作,對於研究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方案具有重要意義。
(七十二)營業外支出
由國家財政部統一規定的國營企業費用開支的一個科目。根據財政部1973年5月15日財企字第41號文件《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幹費用開支辦法》規定,國營企業的營業外開支範圍包括12項主要內容。勞動保險費用和編外人員生活費為其中兩項。根據規定,營業外開支項目不得自行增設,擴大範圍。
(七十三)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就地安置的對稱。一般指跨省、地、縣安置。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不在原所在工作單位地點居住,或離退休、退職以後在原所在工作單位地點居住了一段時間以後又遷移了居住地點,都屬於易地安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易地安置人員可分別按照不同的辦法領取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及其他待遇。
(七十四)易地安家補助費
指根據有關退休法規,離休幹部和退休退職幹部、工人,離、退休、退職後,離開原工作地到另外城鎮或農村安家時,由原單位發給一次性的補助費。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原則批準,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有關規定,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工人進行易地安置的可由原工作單位一次性發給150元做為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幹部和工人退職後易地安家的,可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的標準工資
(七十五)特別繁重體力勞動
指超過一定勞動強度的體力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冼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規定體力勞動強度分為四級:I級體力勞動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量值850千卡人,淨勞動時間達293分鍾,為輕勞動級;I級體力勞動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量值1328千卡^人,淨勞動時間達321分鍾,為中等強度勞動;III級體力勞動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量值1746千卡每人,淨勞動時間為350分鍾,相當於重強度勞動;IV級體力勞動,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量值2700千卡人,淨勞動時間為370分鍾,相當於“很重”強度勞動,即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對於從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我國有關勞動法規規定了工人的特殊保護措施,如:縮短工作時間,延長年休假期,領取較高標準的工資或工作津貼,同時還對從事這類工種的工人在退休條件予以伐;待,可以提前退休。我國政府在1958年以來先後批準同意了水電、林業、鐵道、郵電、地質等行業的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1985年3月4日,勞動人事部又在《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動人事部1985年6號文件發布)中將審批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工種工作改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審批。我國有關法規逐明文規定,婦女和卡成年工禁止特別工種的工作。
亦稱高處作業。1983年我國頒布了《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按照該標準,高處作業共分四級:①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②高處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二級高處作業;③高處作並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④高處作業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1378年6月213國務院發布)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7月11日)規定,從事高空作並工作累計滿10年者,可以按照提前退休辦理。
(七十七)高溫作業
職工工作環境熱強度很高,對職工身體健康產生很大影響的作業。我國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按照該標準,高溫作業按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分為兩類,每一類按照勞動時間率和室內外溫差分為四級。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小於30.0的地區、高溫作業按照表分級。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等於或高於30攝氏度地區、高溫作業按照表II分級。根據我國有關勞動保險法規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每工作1年可按1年3個月計算工齡,並可據此條件辦理提前退休。
勞保醫療是根據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有關職工病,傷的醫療待遇和家屬的醫療待遇。勞保醫療隻適用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單位。
(七十九)公費醫療
公費醫療製度是在國家機關、事業箄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中實行的醫療保險製度。根據規定其醫療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公費醫療製度隻限工作人員本人享受,家屬的醫療費用全部由自己承擔,家屬可以參加單位舉辦的統籌醫療,享受有關待遇。
(八十)職工療養事業
職工療養事業是我國職工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的療養事業設施的主要內容為:
1.由國家衛生部機構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興辦的療、休養院(所);
2.各產業部門為本係統職工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職工服務而興辦的療、休養院(所);
3.基層廠礦企業為單位職工的療、休養而興辦的療、休養院(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