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八九十年代的台灣政黨政治(2)(1 / 3)

(一)“法統危機”的出現

1986年3月,迫於內外環境的變化與台灣民眾要求革新的壓力,蔣經國決定推行以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充實“中央民意機構”、地方自治法製化等為主要內容的“政治革新”,冀以緩和內部矛盾,贏得民心,進而換取國民黨統治的長治久安和國際社會的好感。但“政治革新”是以不觸動包括“臨時條款”在內的“中華民國憲政體製”為前提進行的,實際是要繼續維護國民黨的“法統”地位和特權統治,這與國民黨當局宣示的“政治民主化”、“政黨公平競爭”的革新目標完全不符,並不能解決原有的矛盾。而且隨著“政治革新”的逐步深入,舊體製與新政策的矛盾、與日漸複雜的台灣社會生活矛盾、與以民進黨為主要代表的在野反對勢力的矛盾,逐漸突出和尖銳化,國民黨麵臨的“法統”危機越來越嚴重。同時,國民黨舊的統治體製也難以規範新形勢下的兩岸關係。幾十年來,國民黨將中共定位於“敵對的叛亂團體”。但是在大陸“和平統一、一國兩製”的影響下,兩岸關係日漸緩和,各種民間交流和經貿關係迅速發展,“三通”與政治接觸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國民黨這種以“戡亂體製”為基礎的大陸政策越來越不合時宜。這時挽救國民黨“法統”地位的責任,又落到李登輝身上。

(二)被迫的“憲政改革”

國民黨要實現與大陸地位“對等”的目的,必須借“憲政改革”來完成。另外,李登輝還期待借“憲政改革”來打擊、排擠國民黨內以舊“法統”為護身符的“保守派”勢力,通過實現政權的台灣化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由於以上背景,李登輝於1990年5月當選“總統”後,便積極著手推動“憲政改革”。6月底7月初,李登輝主持召開了自國民黨退據台灣以來第一次有反對黨、無黨派人士、海外“異議人士”與主張“台獨”者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參加的“國是會議”,就“憲改”的若幹問題,如“廢除臨時條款”、“國會全麵改選”、“總統民選”、“省市長民選”等,達成了一些所謂的“原則性共識”。7月9日,國民黨當局成立了“憲政改革策劃小組”,由李元簇任召集人,郝柏村、林洋港、蔣彥士任副召集人,下設法治、工作兩個分組,開始了“憲政改革”的具體研擬作業。12月25日,李登輝在“行憲紀念會”上宣布,將於“明年5月間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年年中完成憲政改革”。次日,“憲政改革小組”確定了“一機關兩階段”和“五原則”的“修憲方案”。“一機關”為“國民大會”;“兩階段”為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議”進行程序“修憲”,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議”進行實質“修憲”;“五原則”為“堅持中華民國法統,維護中華民國憲法,著眼中國統一,維護五權憲法基本架構,修憲而非製憲,憲法本文不動隻訂增修條文”。

第一階段始於1991年。1991年2月,李登輝發布“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召集令。4月,“國大臨時會”召開。會議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和廢止“臨時條款”兩案,除確定“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時間和名額、“總統”緊急命令權、“動員戡亂時期”相關法律適用到1992年7月31日,以及兩岸關係立法的“法源”外,並對“臨時條款”設立的“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三機構,以“落日條款”規定其組織法規適用到1993年12月31日。4月30日,李登輝舉行記者招待會,正式宣布從次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5月1日,李登輝發布“總統令”,公布廢止“臨時條款”,同時公布實施“憲法增修條文”。6月,國民黨當局重新修訂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署年底進行第二屆“國民大會”的選舉。12月21日,舉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結果國民黨獲得了四分之三以上的席位,掌握了第二階段“修憲”的主導權。至此,第一階段的“程序修憲”完成。

第二階段始於1992年。早在1991年8月,國民黨當局就成立了“修憲策劃小組”,負責研擬“第二階段修憲方案”。1992年3月,國民黨召開十三屆三中全會,就第二階段實質“修憲”進行討論,提出黨版“修憲”方案,並“凝聚黨內共識完成憲政改革”。會議圍繞“總統”選舉方式爆發了“主流派”與“非主流派”的公開對立。經過雙方的論戰和討價還價,最後通過了對“總統”選舉方式采取折衷的“對第二屆國大代表同誌的政治任務提示修正案”。3月20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召開,進行所謂的“實質修憲”。會議最後通過了八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台灣政治體製進行若幹重要調整。如改變原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總統”的方式,變為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擴大“總統”權利,減弱對“總統”的製衡機製;擴充“國大”職權,“國大”獲得對“總統”提名“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及“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並規定每年至少集會一次,任期由6年改為4年,趨於“常設化”;“監察院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總統”提名、“國民大會”通過,變為“準司法機構”;實施“地方自治法製化”、“省市長民選”等。由於國民黨的第二階段“修憲”未能如期完成。1993年5月、1994年5月,在國民黨的操縱下,第二屆“國民大會”又先後舉行了兩次“臨時會議”,完成了“省、市長”民選與“總統”直接民選等第二階段的“實質修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