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偽造數據是指單位或個人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進行不誠實的測量,出具虛假數據或者定量包裝商品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符的違法行為。
(二)出版物是指公開或內部發行的,除古籍和文學書籍以外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除文藝作品外的音像製品。
(三)非出版物是指公文、統計報表、商品包裝物、產品名牌、說明書、標簽標價、票據收據等。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五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計量站是承擔授權的專業計量檢定、測試任務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經濟合理、方便生產、利於管理、擇優選定的原則,授權建立專業計量站。
第四條專業計量站的建立、監督管理及執行授權任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專業計量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在專業項目上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
(二)有與開展的專業項目相適應的計量標準、檢測裝置和配套設備;
(三)有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計量檢定人員和計量管理人員;
(四)有能保證專業計量檢定、測試工作正常進行的工作環境和房屋設施;
(五)有完善的管理製度和工作製度。
第六條建立專業計量站,應當根據申請承擔授權任務的區域,由申請授權任務的主管部門向相應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並報送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經審核同意建站的機構,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予以批準公布,並頒發證書和印章。第七條國家專業計量站的職責:
(一)負責保存、維護和使用本專業項目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
(二)承擔授權範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強製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三)提出發展規劃,製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開展計量檢測手段和檢定方法的研究;
(五)組織或參加專業計量技術法規的製定;
(六)培訓計量檢定人員,組織經驗交流,參加國內外有關的學術活動;
(七)負責授權範圍內專業項目的計量管理並承辦有關計量監督工作。
第八條地方專業計量站的職責-
(一)負責保存、維護和使用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二)承擔授權範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強製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三)提出發展規劃,製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開展計量檢測手段和檢定方法的研究;
(五)負責授權範圍內專業項目的計量管理並承辦有關計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專業計量站業務上接受授權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領導。專業計量站站長由其主管部門商得授權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同意後任免,並報授權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