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學中曾有“複詞偏義”一說,指兩個意義相反的字聯成一詞,但隻用其中一個字的意義。如常聽人說萬一有個好歹,我可負不起責任。這裏的“好歹”是指歹,不涉好。“恐有旦夕之禍福。”這裏的“禍福”,是指禍,不涉福。
《紅樓夢》中有這樣的句子不要落了人家的褒貶。“褒貶”二字在這裏是被人責難的意思,有貶無褒。《紅樓夢》名氣很大,以至後來的國語辭典便不得不收下這一詞條:褒貶,釋為貶抑之義。
顧炎武先生指出,《史記·刺客列傳》中“多人不能無生得失”,得失,偏重在失。《史記·倉公傳》“緩急無可使者”,緩急,偏重在急。《後漢書·何進傳》中“先帝嚐與太後不快,幾至成敗”,成敗,偏重在敗。等等。顧先生的《日知錄》搜列這一類例證,後來被很多學人都引用過。
梁實秋先生寫過專文,指出複詞偏義實在是不合理,不合邏輯,但既然已經約定俗成,大家沿用已久,我們也隻好承認算了,不必太吹毛求疵。梁先生遺憾之餘寬懷大度,不似另外一些文字專家,對這種文字的違章犯規恨惱不已,誓欲除之而後快。
如果說梁先生是一個可以通融的文字警察,溫和可親;那麼錢鍾書先生則像一個更為通曉法律的文字律師,嚴正可敬。他指出這類現象不過是“從一省文”的修辭結果,如《係辭》中“潤之以風雨”,其中省了該與“風”搭配的“散”字;《玉藻》中“不得造車馬”,其中省了該與“馬”搭配的“畜”字。此種法式,古已有之,天經地義,無須警察們來通融恩準。
不過,無論以“約定俗成”通融,還是以“從一省文”辯護,其實都是持守同一立場,奉行同一法度,即形式邏輯之法。這都讓我有些不滿。語言大體上靠形式邏輯來規範和運作,但語言蘊藏著生活的激流,永遠具有形式邏輯所沒有的豐富性,使反常和例外必不可少。好比一般車輛不可闖紅燈,但消防車和救護車則不受此限。判定某種語言現象是否合理,最高法典隻能是生活的啟示,而不是任何既定的邏輯陳規。
稍有生活經驗的人都知道,禍者福所倚,福者禍所伏,福禍同門,好事與壞事總是相輔相成,塞翁失馬之類的經驗比比皆是。筆者在鄉下時,常得農民一些奇特之語。某家孩子聰明伶俐,見者可能驚懼:“這以後不會坐牢麼?”某家新添洗衣機或電熱毯之類的享受,見者可能憂慮哎呀呀人隻能死了。筆者曾對此大惑不解,稍後才慢慢悟出這些話其實還是讚語,隻是喜中有憂,擔心太聰明會失其忠厚,導致犯罪;擔心太安逸會失其勤勞,導致心身的退化乃至腐滅。這樣的例子真是不勝枚舉。八十年代的大學生們則有一句口頭禪真傷感。用作對一切好事和美事的讚歎,同樣顯示了樂中寓哀的複雜心態,非一般形式邏輯所能容納和表達。
語義源於人生經驗,不是出自學者們形式邏輯的推究和演繹。從這一點看,《係辭》稱“吉凶與民同患”,有著豐厚的人生經驗基礎,不算怎麼費解。《正義》言吉亦民之所患也,既得其吉,又患其失,故老子雲寵辱若驚也。這種解釋也可以得到大量民間語言素材的實證。錢先生聲稱這是誤解“吉凶與民同患”的強詞,似乎認定古人是隻能患凶而不能患吉的。麵對古往今來大量對吉凶給予辯證感知的語言現象,如此固守某種語言定法,多少顯得有點漠視人們的生活智慧。
從一省文,這種修辭法例確實多見。形式邏輯也確實是語言中不可少的基本交通規則。但如果因此而推定一切複詞都隻能偏義而不能對義,則是否定生活辯證法對語言的滲透,是法理的凝固和僵化,無益於語言的生命。“不要落得人家褒貶”,也許(僅僅是也許)在《紅樓夢》中隻用偏義,但未嚐不能在別處還其對義的高貴出身和生動麵貌。魯迅先生說人可以被棒殺,也可以被捧殺,對褒貶皆警惕以待。一個“殺”字統攝褒貶,沒法用“從一”之規強迫魯迅先生“省”去褒貶的任何一方。這種深刻的生活體驗,不能沒有語言的表達;這種語言的表達,不能沒有法理的運用。很明顯,當法理與生活兩相衝突的時候,削足適履地讓生活遷就法理,不是明智的選擇。相反,正確闡釋和運用“懼人褒貶”的對義,更益人神智,更能釋放出語言的文化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