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國有企業是全國國有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改革曆程同全國其他地區國有企業一樣,大體經曆了四個較明顯的階段。
一、以擴權讓利和利改稅為主要特征的國有企業改革的起始階段
從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到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起步階段。這一階段企業改革的基本特征是擴權讓利和實行兩步利改稅,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擴大企業自主權和實行工業經濟責任製。
在計劃經濟體製下,企業是政府的一個生產單位,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國家對企業實行統分統配統收統支、統購統銷,企業成了政府的附屬品,企業缺乏內在的生產經營激勵機製,嚴重地挫傷了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積極性,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1978年12月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原有的經濟體製的嚴重缺點是權力過於集中,提出要采取一係列新的重大的經濟措施,對經濟管理體製和經濟管理辦法著手認真的改革,大膽下放權力,讓地方和工農業企業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有更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為此,針對政府對企業管得過死的狀況,國家開始實行擴權讓利的改革,擴大企業在生產計劃、產品銷售、勞動管理、內部分配等方麵的經營自主權,以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經營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1978年9月,西部的四川省率先進行了國有企業改革的試點。四川省率先在重慶鋼鐵公司等6家企業開始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1978年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四川省製定《關於擴大企業權力加快生產建設步伐的試點意見》。1979年決定把試點的企業增加到100個,這100個企業中有84個是地方工業企業。試點企業通過改革,擴大了企業在人財物供產銷等方麵的部分自主權,核心是擴大了企業的財權。四川省的企業擴權試點主要有四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實行基數加超額利潤分成;第二種是實行全額利潤分成;第三種是實行自負盈虧的試點;第四種是在少數地區的行業和單位實行了行業包幹、微利包幹和虧損包幹。在國有企業中進行了擴大自主權的改革之後,試點企業表現出了空前的積極性,根據有關統計資料,1978年與1977年相比較,試點企業的產值、利潤都高於非試點企業。四川省100個試點企業中的84個地方企業產值增長14.9%,利潤增長33%,上繳利潤增長24.2%,比非試點企業高26%。與此同時,1979年5月國家經委、財政部等幾個部門在京津滬三地選擇首都鋼鐵公司等8家企業進行了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試點的基本內容實際上是四川省試點的推廣。
在此基礎上,1979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幹規定》、《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等五個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門按照文件要求進行試點。到1980年,這種以擴權讓利為主要內容的試點企業在全國擴大剄了6600個,約占預算內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產值的60%、利潤的70%。
西部國有企業在這一階段除四川率先進行了試點外,到1980年除西藏外其他省區都程度不同地進行了擴權讓利的試點改革。例如,寧夏回族自治區1979年8月轉發了國務院《關於按照五個改革管理文件組織試點的通知》和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貫徹國務院企業管理體製文件試點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要求全區各地認真搞好試點企業的改革。同年,自治區選擇了銀川橡膠廠、西北煤機總廠等8個大中型企業進行了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
在進行擴權讓利試點的過程中,1981年11月和1982年11月,國務院分別批轉了國家經委等部委《關於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製若幹問題的意見》和《關於當前完善工業經濟責任製的幾個問題》等文件,把工業經濟責任製正式作為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全國實行。工業經濟責任製的核心內容為:(1)國家對企業實行經濟責任製,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的關係,在分配關係上要做到責任和利益相統一;(2)企業內部要建立經濟責任製,處理好企業和職工的關係,要充分發揮職工能力,充分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挖掘生產潛力,避免企業和職工吃集體“大鍋飯”問題的出現。實際上工業經濟責任製是對擴權讓利各項改革措施的進一步完善,是擴權讓利改革的延續和深化。企業獲得了一定的自主權,有了經營的責任感,才能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在擴權讓利改革的同時,各地在試點中出現了以稅代利、自負盈虧的利改稅的雛形。如四川的自負盈虧試點辦法中就以稅代利,較好地處理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關係。國家在總結試點地區和企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以稅代利的形式,繼續深化改革。利改稅的實施分為兩個階段,即第一步利改稅和第二步利改稅。1983年4月,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從1983年起對國有企業實行利改稅辦法,實施第一步利改稅改革;1984年9月公布了《關於在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報告》,實施第二步利改稅辦法。
第一步利改稅規定凡有盈利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利潤先按5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稅後利潤一部分上繳國家,一部分按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第二步利改稅的主要內容是將國營企業應當上繳國家財政的收入按照不同稅種向國家交稅,交稅後的企業利潤全部留給企業,由利稅並存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從1980年開始,國家在全國400多個工業企業中進行了利改稅試點,1983年開始在全國企業中推行利改稅,到1983年底全國有10萬多家國營企業實行了利改稅,占國營盈利企業的92.7%,這些企業當年的利潤比上年增長了11.1%,利改稅對促進企業發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西部國營企業如同全國一樣實行了利改稅。例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從1983年起557家地方國營盈利企業實行了第一步利改稅,以1982年企業決算數為基礎,考慮新增因素,核定了合理的留利水平,企業按核定的所得稅率上繳利潤比例向國家上繳稅利。經過利改稅改革,當年寧夏預算內工業企業實現利稅增長34.4%,其中實現利潤增長3.7倍,企業留利增長1.5倍。從1984年10月起寧·夏開始實行第二步利改稅。第二步利改稅以1983年利潤總數為基數,加減價格等調整因素,合理調整產品生產率後,增設資源稅、增值稅和幾種地方稅。在征收所得稅後,在確保企業1983年留利的前提下,區分不同情況,對23家大中型企業開征調節稅。
西部國營企業改革在我國國營企業改革的第一階段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和成績,尤其是四川省走在了改革的前沿。這種以擴權讓利改革為特征的改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有企業在傳統經濟體製下單純被動地完成國家計劃指令的狀況,企業自主權的擴大和利潤留成經濟責任的建立,促使企業普遍具有了超額完成計劃和增產增收的積極性,企業的發展意識和盈利意識大大地增強,但是,以擴權讓利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隨著改革的深入其所存在的弊端也逐步地暴露了出來。其最大的局限性在於這種改革模式仍然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的框架內所進行的改革,企業負盈不負虧的問題較為突出,國家對企業的預算約束難以硬化,加之其他方麵的改革措施不配套,企業不能較好地適應市場競爭,企業作為政府附屬物的地位沒有從根本上得以改變,企業的“活力”非常有限,企業無法建立起一種能夠在市場經濟中有效運營的企業製度。為了改變企業從屬政府的附屬地位,一種以政企分開、兩權分離為改革思路的新的企業改革模式——承包製模式,在全國推行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