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網球術語規則(2 / 3)

球網應充分展開,完全填滿兩柱間隻空隙,網孔大小以不讓球穿過為準。球網中央高0914米(3英尺),並用不超過5厘米(2英寸)寬的白色中心帶繃金束於地麵。網頂的繩或鋼絲繩要用白色網邊布包縫,每邊寬不得少於5厘米(2英寸),也不得多於63厘米(25英寸)。

在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或單打支柱上均不得有廣告。

2球的大小、重量和彈力。球為白色或黃色,外表毛質均勻,接縫處沒有縫線。球的直徑是635~667厘米(25~2625英寸),重量是567~585克(2~20625盎司)。球的彈力為:從254米(100英寸)的高處自由落下時,能在混凝土地麵上彈起135~147米(53~58英寸);氣溫在攝氏20度(華氏68度)時,如果球在地上加壓8165千克(18磅)時,推進變形應大於056厘米(022英寸)、小於074厘米(029英寸),複原變形應大於089厘米(03英寸)、小於108厘米(0425英寸)。此二變形值為對球之三軸所施的各實驗讀數平均值,每二讀數不得相差008厘米(003英寸)。

在海拔1219米(4000英尺)以上地方比賽時,可以使用另外兩種球。第一種球落地後彈起的高度應大於12192厘米(48英寸)、小於135厘米(53英寸),其他規格同上所述,其球內壓力應大於外界壓力。這種球通常稱之為“有壓球”。第二種球落地後彈起的高度應大於135厘米(53英寸)、小於147厘米(58英寸),其他規格同上所述,其球內壓力幾乎與外界壓力相同,並且已置於特殊比賽的氣壓下有60天或更長時間。這種球通常稱之為“零壓球”或“無壓球”。所有球的彈性、外徑和變形試驗,均需依據附錄Ⅰ規定辦理。

3球拍。球拍如不符合下列規格,則不得在比賽中使用。

(1)球拍的擊球麵必須是平的,由弦線上下交替編織或聯結組成,其組成格式應完全一致。每條弦線必須與拍框聯結,特別是穿線後其中心密度不能小於其他任何區域密度。

弦線不應有附屬物或突起物。如有附屬物,隻限用以限製或防止弦線的磨損、振動或分散重力,其大小和布置均應合理。

(2)拍框和拍柄的總長不得超過8128厘米(32英寸),總寬不得超過3175厘米(125英寸)。拍框內沿總長不得超過3937厘米(155英寸),總寬不得超過2921厘米(115英寸)。

(3)拍框包括拍柄,不應有附屬物或設備。如有附屬物或設備,隻限用以限製或防止拍框和拍柄的磨損、振動或分散重力。任何附屬物或設備,其大小和布置必須合理。

(4)拍框包括拍柄和弦線,在每一分的比賽期間,不應有任何可使運動員實質上改變其球拍形狀或改變其重力分配的設備。

國際網球聯合會應裁決某一球拍或原型是否符合以上規格或能否批準它在比賽中使用。這樣的裁決或是國際網球聯合會主動去做,或是根據某些當事人的申請。這些當事人包括運動員、器材製造商或國家的協會或它的會員。這些裁決與申請應根據國際網球聯合會適用的“回顧與聽取程序”做出,其有關抄本可向秘書辦公室索取。

發球

1發球前的規定。發球員在發球前應先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裏,用手將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在球接觸地麵以前,用球拍擊球(僅能用一隻手的運動員,可用球拍將球拋起)。球拍與球接觸時,就算完成球的發送。

2發球時的規定。發球員在整個發球動作中,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站的位置,兩腳隻準站在規定位置,不得觸及其他區域。

3發球員的位置。(1)每局開始,先從右區端線後發球,得或失一分後,應換到左區發球。

(2)發出的球應從網上越過,落到對角的對方發球區內,或其周圍的線上

4發球失誤。未擊中球;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球網、中心帶和網邊白布除外);違反發球站位規定。發球員第一次發球失誤後,應在原發位置上進行第二次發球。

5發球無效。發球觸網後,仍然落到對方發球區內,接球員未作好接球準備;均應重發球。

6交換發球。第一局比賽終了,接球員成為發球員,發球成為接球。以後每局終了。均依次互相交換,直至比賽結束。

球員失分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球員失分:

1活球狀態下,在球連續兩次觸地前不能將直接回球過網(除規則20中的規定以外)或

2球員在活球狀態下的回球觸到了對方場地界線以外的地麵、固定物或其他物體;或

3球員截擊球失誤,即使站在場地外麵;或

4他故意用球拍拖帶可接住處於活球狀態中的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或

5在活球狀態下的任何時候,他或球拍(無論是否在他手中)及他穿戴或攜帶的任何物品觸到球網、網柱、單打支杆、網繩或鋼絲繩、中心帶或網帶或者他對手場地的地麵。

6在球過網前就截擊。

7活球狀態下的球觸到了除球員手中球拍以外的身體或其穿戴或攜帶的任何物品;或

8他拋拍擊球並且擊到球;或

9在一分比賽進行中,他故意並大大改變了球拍的形狀。

連續比賽和休息

比賽應該從第一次發球開始直到比賽結束連續進行。

1如果第一次發球失誤,發球選手應該立即進行第二次發球而不能有任何的拖延。接球選手必須跟著發球選手的步調來比賽,並且應該在發球選手準備發球時作好接球準備。

在交換場地的時候,從這一局的最後一分球結束時開始計算,到下一局的第一分球被擊出時為止,最多有1分30秒的時間。

裁判員應該運用他的判斷力來決定出現的情況是否使比賽不能繼續進行。國際巡回賽和被國際網聯認可的團體賽的組織者可以決定分與分之間的休息時間。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從上一分結束時開始到下一分球被發出時為止,間隔的時間不能超過20秒。

2比賽不能因為一名選手要恢複他的體力、呼吸或身體條件而被推延、中斷或幹擾。但是,出現意外傷害的情況下,裁判員可以允許比賽因為那次傷害而有一次3分鍾的延緩。

3如果由於選手不能控製的原因,比如他的服裝、鞋回器材(包括球拍)出現使他不能繼續比賽的情況,在選手進行調整的時候,裁判員可以延緩比賽。

4裁判員可以在任何需要和合適的時候延緩或推遲比賽。

5在第三盤之後,或女子比賽的第二盤之後,如果由於出現選手不能控製的情況,而裁判員也認為需要的時候,每一名選手可以有不超過10分鍾的休息時間,或比賽在介於北緯15度和南緯15度之間的國家進行時,可以有45分鍾的休息時間。如果比賽被延緩而且直到晚些的一天才恢複的話,休息隻能在這一天的第三盤(女子比賽在第二盤)之後進行,前一天未進行完的一盤記作一盤。

如果比賽被延緩並且在同一天過了10分鍾之後還沒有恢複的話,那麼休息隻能在沒有中斷地連續進行三盤之後(女子在連續兩盤之後)進行,前麵未進行完的一盤記作一盤。

任何國家和(或)組委會在組織某個賽事,某場比賽或其他競賽時,如果在比賽之前宣布的話,可以將本條規則進行修改或取消。戴維斯杯和聯合會杯的比賽,隻有國際網聯可以在它們的規則中修改或取消這條規則。

6賽事的組委會有權決定比賽開始前的準備活動時間,但是最多不能超過5分鍾,並且要在賽事比賽前進行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