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Montesquieu(法國1689年-1755年)
孟德斯鳩是一位反對中世紀經院哲學的英勇戰士,是一位在法國為行將到來的革命啟發過人們頭腦的傑出的啟蒙思想家,《論法的精神》是一部美妙的著作,孟德斯鳩的法製、宗教以及一個國家裏麵的一切構成了一個整體的思想,是一種偉大的見解。
——馬克思
1748年,一部有關法學的專著在巴黎出版後,立即引起了轟動。法國啟蒙運動的先驅伏爾泰稱它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讚賞不已。巴黎大學和主教會議則一致要求把它列為禁書,耶穌會教士更發起了對它的圍攻。就在社會輿論對此爭論不休的同時,這部作者用了22年的心血所寫成的巨著,在讀者的一再要求下,在兩年內恰好發行了22版,創下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紀錄。這部書名為《論法的精神》,其作者便是法國18世紀資產階級傑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鳩。
孟德斯鳩作為法國啟蒙思想運動的代表人物,資產階級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者,成為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鬥士。孟德斯鳩反對神學,提倡科學,但又不是一個無神論者和唯物主義者,而是一名自然神論者。他為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的學說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他在1748年發表了重要著作《論法的精神》。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係完整,論點嚴密,一經問世便震撼了世界。這部著作凝結著孟德斯鳩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不僅使他蜚聲世界,而且作為人類進步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載入史冊,成為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之一。在這部著作中,他在洛克分權思想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他特別強調法的功能,他認為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法又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類: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規律,那時候人類處於平等狀態;人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鳩提倡資產階級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時又強調自由的實現要受法律的製約,政治自由並不是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他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孟德斯鳩留下的《論法的精神》沒有隨著歲月的滄桑而湮沒無聞,反而因為其中充盈的智慧與理性之光而愈加光華奪目。
《論法的精神》分上、下兩冊,共6卷31章,是法學發展史上為數不多的鴻篇巨製。它以法律為中心,又涉及經濟、政治、宗教、曆史等領域,內容極為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係列課題,成為一部獨一無二的法學百科全書。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係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為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係,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把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法律與政體的聯係:首先政體如何與有無法治直接相關。專製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君主政體雖由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至於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不待說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在實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體下,“有一條基本規律,就是隻有人民可以製定法律”。在實行貴族政治的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在專製政體下,則無所謂立法權。法律與自由的統一:在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餘地,因而隻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一個人隻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以任意胡作非為而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係:這是《論法的精神》在法理學上獨樹一幟的一個主要標誌。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製度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認為,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製,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煉人的意誌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衛自由。所以,立法者在製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孟德斯鳩憧憬的理想王國是實行立憲、分權和法治的國家。論述這個理想王國是《論法的精神》的一個基本內容。他認為,必須拋棄殘暴的專製政體。以“品德”為原則的共和政體與自由、平等相通固然有值得稱道之處,但也不盡理想。最好的政體是以“榮譽”為原則的君主立憲政體,因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實現政治自由就必須實行三權分立。他認為不分權就談不上公民自由。他主張由資產階級掌握立法權並監督行政權;行政權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權否決立法但無權立法,隻能按法律辦事;司法權由獨立的專門機構來行使。在此基礎上,孟德斯鳩還提出了三權互相製約、反對濫用權力的理論:“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