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2002年5月30—31日,由中國和歐盟聯合舉辦的中歐司法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意大利、愛爾蘭、希臘、瑞典、丹麥、荷蘭、芬蘭等歐盟國家和中國的30多位政府組織、司法界與新聞界人士,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家、教授出席了研討會。會議分兩個小組,分別圍繞“大眾傳媒的透明度與行業管製”和“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製度機製”兩個主題展開研討。作者受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委托作為中方新聞界的唯一代表參加會議,本文即為作者在此次研討會上的主題發言稿。文章介紹了我國在實行信息公開和政務透明方麵的一些認識和做法,同時論述了透明度與新聞傳媒自由報道權利之間的關係,涉及了新聞法製方麵的一些問題。
本文發表於《國際新聞界》2002年第4期。
一、透明度與公民知曉權
1.知曉權思想的提出
知曉權思想,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首先由西方新聞界提出來的。其背景是,人們在反思法西斯主義得以猖獗的原因時認識到,由於新聞業和受眾被剝奪了知悉政治情況的權利,才使一小撮獨裁者得以欺騙人民、為所欲為,因而呼籲要讓新聞業和民眾享有獲知國家政治信息的權利,“知曉權”思想由此提出。
第一個提出“知曉權”概念的是美國著名新聞記者,時任美國合眾社總經理的肯特·庫珀(Kent Cooper)。1945年他率先使用了“知曉權”(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8年後,他又出版了《人民的知曉權》一書。肯特·庫珀的知曉權思想,成為激勵和引領大眾傳媒爭取公眾知曉權運動的指南。
2.知曉權思想的理論內涵
知曉權,又稱“了解權”、“知情權”、“獲知權”,它指的是民眾享有通過大眾傳媒了解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法定權利。
在西方國家,知曉權被理解為一種廣泛的社會權利,是公民行使言論、出版等其他自由權利的基本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參政、議政權利的基本保障。在現代社會中,隨著政治多元化和社會信息化,公民知曉權的有無和多少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
3.知曉權的獲得
知曉權的獲得須借助於信息的自由流動。當社會信息能夠通過各種渠道自由流通和公開傳布的時候,知曉權才可能成為一種可以實現的權利。
從知曉權的內涵和本質上看,民眾知曉權的獲得,首先需要政治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公開、透明。
了解政府決策、施政及各種工作情況的信息,了解立法和司法機關立法和執法情況的信息,了解與其利益相關的各種社會公共信息,構成了民眾知曉權的內涵和本質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說,增強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公開性與透明度,是維護公民知曉權的基本條件。
知曉權思想所涉及的一些內容,在中國曆史上,許多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曾有過表述,但作為一個現代思想觀念被認識和運用,卻是這一概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西方傳入中國以後的事情了。
198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提出了“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並提出要“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增加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這可以看做是中國在維護民眾知曉權方麵的一種認知和承諾。
近些年來,中國在實現和維護民眾的知曉權方麵作了許多有益的嚐試,盡可能增強黨務、政務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是黨和政府在這方麵采取的積極措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的充分報道,以及“三峽工程論證”、“鐵路車票價格聽證會”、“重慶綦江彩虹橋垮塌案公開審理”等等,都是在這方麵作出積極努力的典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