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上述定義,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對媒介批評作如下定義:
媒介批評,是社會與公眾依據其價值判斷,對媒介產品及其傳播行為的一種社會評價活動。
這一定義吸納了上述定義中一些具有共識性的內容,對媒介批評的主體、客體、依據條件和基本屬性作出簡要概括,它有助於把握媒介批評的基本屬性及內涵,也有助於媒介批評更好地為社會與公眾所掌握和運用。
2.媒介批評的內涵
如何理解媒介批評的內涵,如何認識媒介批評的基本屬性,我們想通過對以上定義所涉及的幾個關鍵詞的解讀來作出回答。
(1)媒介批評的主體:“社會與公眾”
在此定義中,“社會與公眾”所顯示的是媒介批評的主體,它限定了媒介批評行為人的身份,告訴我們,隻有社會與公眾才是媒介批評的真正承擔者,隻有他們對媒介所作的批評,才能稱作是媒介批評。
這裏明確將政府等權力機構對媒介所作的批評排除在外,因為它們的“批評”,實質上是一種行政或法律管理與規製的行為。
另外,在媒介批評中,媒體機構隻是一種中介物,它為媒介批評提供物質手段,因而它不是,也不能作為媒介批評的主體。至於媒體機構及媒體行業組織為糾正自身缺點和失誤所進行的自查、自糾,按理也不應包含在內,因為這種“批評”屬於自律性質,而通常媒介批評應當屬於一種社會性的他律行為。
不過,如果是媒體行業組織,吸納其他社會組織及公眾代表參加,共同組成兼有自律和他律兩種職能的媒介評議機構,如新聞評議會組織等,所進行的批評應當屬於媒介批評。
這裏還有一個如何看待專家批評的問題。首先,專家也是“公眾”的一員,另外,專家的意見往往會吸納社會與公眾的意見,具有一定代表性,而且其批評的質量往往較高,能夠起到輿論引領作用,因此,它應當屬於媒介批評的組成部分,並且是其中值得特別關注的重要部分。
綜上所述,將“社會與公眾”作為媒介批評的主體在定義中突出出來,有助於明確媒介批評是一種社會性行動和公眾的自覺行為,需要借助社會與公眾的參與來實現。
(2)媒介批評的客體:“媒介產品及其傳播行為”
在此定義中,“媒介產品及其傳播行為”所顯示的是媒介批評的客體,它限定了媒介批評的對象是“媒介產品”及媒介的“傳播行為”。
“媒介產品”,指的是媒介所製作和傳播的新聞與信息的內容成品,亦即“作品”,包括其優劣、得失及效果等。
“傳播行為”,指的是媒介(包括媒介傳播的行為人)在製作和傳播新聞與信息產品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手段、途徑,以及產生的效果等。
對媒介批評客體的這一限定,有助於明確媒介批評的指向,將“媒介產品”及媒介的“傳播行為”作為批評的對象。
(3)媒介批評的依據條件:“價值判斷”
在此定義中,“價值判斷”所顯示的是媒介批評的依據條件,它表明媒介批評有一定的價值標準,是批評主體依據這一標準所作的一種主觀性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