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保險知識(8)(1 / 3)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賠償金應作為潘某的遺產進行繼承。其理由是:保險合同係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因保險合同產生的是一種受益權,而受益權是一項期待權,隻有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才能轉為現實的財產權。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是以其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為條件,對於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和同時死亡的情況下,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也就喪失了受益人的資格。同時從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來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為受益人本人設定利益,並不考慮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不管其與受益人關係遠近。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使得投保人為受益人所設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將保險金賠給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人,不符合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因此,本案的保險金應作為死者潘某的遺產進行分配。

問題277: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需要交稅嗎?

答:在國外,人壽保險與稅收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因為投保人在交付保險費的時候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如果年收入10萬元,年交保險費2萬元,則以年收入8萬元計算個人所得稅。但投保人退保所得的現金價值要納入年收入中交稅。繼承遺產要交納遺產稅,但獲得的保險金無須交納遺產稅或個人所得稅。

在我國,投保人是在完稅後交付保險費的,所以退保所得也無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被保險人身體殘疾或死亡,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也無須交納個人所得稅。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如果將來開征遺產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也無須交納遺產稅;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將作為遺產,由遺產繼承人交納遺產稅。

問題278:人壽保險合同可以抵債嗎?

答: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解釋:

(1)被保險人已經死亡,此時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已經具備。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因此,即使被保險人生前欠有債務,債權人也不得要求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直接扣除。

(2)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此時保險合同的處置權歸屬投保人。如果投保人欠有債務,並經法院判決用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去清償債務,則投保人應當退保或者有償讓渡給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人,將退保或讓渡所得用於清償債務。從這個角度講,投保人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是無法保全其資產的。

問題279:人身保險殘疾程度標準與工傷標準一致嗎?

答:不一致。我國《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是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製定的,共分七級34項,給付比例從10%到100%不等。該殘疾程度標準劃分的最大特點是沒有將內傷納入其中,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致脾髒摘除、一側腎髒摘除等,是一分也不能賠的。

工傷標準是國家社會與勞動保障部製定的,共分十個等級。現在也有一些保險公司以工傷標準作為給付傷殘保險金的計算依據。

投保人在投保前應了解清楚該險種的傷殘給付采用的是哪個標準。

問題280:投保人喪失交費能力怎麼辦?

答:人壽保險的交費期限很長,投保人萬一中途喪失交費能力,可以采取的對策有以下幾種:

(1)讓渡保險合同,變更投保人。新的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2)利用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條款,有交費能力時再申請複效。為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幾乎所有的長期性人身保險條款中都有中止條款,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恢複交費能力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提供恢複保險合同效力的申請。

(3)利用保險合同已有的現金價值,辦理減額交清保險或展期保險。前者保險期限不變,但保險金額會減少;後者保險金額不變,但保險期限會縮短。

(4)利用保險合同中的保費自動貸款條款。有的長期性人身保險條款中設有保費自動貸款條款,投保人可以申請用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去墊交保險費,實際上相當於向保險公司貸款去交保險費,雖然要承擔墊交保費期間的利息,但保險責任不至於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