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山醫改製度彙集
60.藍山縣國家基本藥物采購管理製度
為了促進我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順利實施,規範國家基本藥物采購行為,保障臨床用藥需求和群眾用藥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一、藥品采購由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員專人管理。
二、藥品采購員在主管院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和供應工作,其他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製、自銷藥品。
三、藥品采購員根據臨床與科室的需要,依據藍山縣基本藥物目錄科學地製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以表格形式提出,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後才能進行藥品采購。
四、所有藥品(除中草藥外)必須實行網上采購;所購藥品必須是藍山縣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品種;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發出計劃、不得采購藍山縣基本藥物目錄外的藥品、亦不能接受無計劃送貨;所購藥品必須由與我縣簽訂藥品配送合同的企業配送。
五、購進藥品必須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同時對藥品發票和隨貨單中的藥價按省藥品采購平台進行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六、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配送企業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采購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七、藥品驗收必須有兩人在場,並且做好驗收記錄(藥品台帳)和簽名,記錄必須真實、客觀;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八、嚴格執行藥品保管製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九、藥品出庫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易變先出、按批號出庫的原則;對過期失效、黴爛變質、淘汰的藥品、內包裝破損及懷疑質量發生變化的藥品不得出庫使用。
十、藥品在臨床使用過程中多次出現不良反應(三次及三次以上),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縣醫改辦反應並及時通知配送企業,中止該品規藥品采購合同的繼續履行,退回剩餘藥品。
十一、與藥品采購相關的原始資料由采購人員妥善保存,並按季裝訂成冊以備查。
十二、嚴禁在藥品采購、使用、銷售等過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違者按相關規定處理。
61.藍山縣國家基本藥物價格台賬管理製度
為了促進我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實施,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價格零差率銷售,製定本製度。
一、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價格台賬》,有效防止國家基本藥物銷售中價格差錯,方便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及社會價格監督組織的監督和檢查。
二、衛生局“國家基本藥物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台賬的指導和督查工作;各單位價格專管員負責台賬的填寫及銷售價格的核定。
三、台賬必須準確登記以下內容:品名、劑型、規格、采購數量、采購價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庫存數量。
四、藥品驗收入庫後12小時內,藥劑部門應將相關資料輸入電腦,並通知價格專管員複核電腦資料、登記台賬、核定銷售價格。價格專管員登記台賬、核定銷售價格的工作必須在藥品開始銷售前完成。
價格專管員登記台賬、核定銷售價格後必須簽字或蓋章。未經價格專管員核定價格的藥品不得對外銷售。
五、衛生局“國家基本藥物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每2月審查一次國家基本藥物進銷情況、價格執行情況及台賬登記情況。
六、國家調整基本藥物價格時,衛生局“國家基本藥物價格管理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傳達相關政策規定,督促價格專管員及時審核藥品銷售價格、修改價格台賬,並及時通知藥劑部門更改計費價格和公示價格。
七、因台賬登記原因造成價格差錯者,視同價格錯誤處理。
八、本製度自2010年12月31日起執行。
62.藍山縣國家基本藥物價格管理製度
為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製度,規範國家基本藥物價格管理,確保我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家基本藥物價格零差率銷售,製定本製度。
一、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積極配合物價部門執法檢查,杜絕國家基本藥物價格差錯。
二、嚴格遵守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切實減輕患者負擔,自覺維護群眾利益,並製作《公開承諾書》,張掛在醒目位置。
三、縣衛生局成立“國家基本藥物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規定,確保零差率銷售。
四、所有藥物全部按規定實行網上采購。藥劑部門擬定的采購計劃須經價格專管員核定價格並由院領導審定後方可實施。
五、建立一本價格台賬,及時登記入庫藥品進銷價等情況,內容填寫真實、準確、完整。
六、按物價部門規定,以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電子觸摸屏、價格宣傳單、商品標價簽等多種形式公示藥品價格,方便群眾監督。
七、設立“國家基本藥物價格谘詢複核台”,熱情接待群眾谘詢,幫助群眾複核藥價和藥費。若發現錯高藥價或多收藥費的情況,應詳細記錄並及時做好清退處置工作。多收門診病人藥費的,應當即辦理返還事宜;多計住院病人藥費的,應在當日辦理好返還事宜。
八、在醒目位置公布義務價格監督員照片、姓名和電話號碼。積極向義務價格監督員宣傳藥品價格政策,介紹衛生院國家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每2個月主動邀請義務價格監督員來院檢查一次以上。義務價格監督員的聯絡工作由價格專管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