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備用金由各單位報賬人員負責借支和保管,並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得挪用,做到定期盤點,並接受管理中心和單位負責人的檢查,確保備用金的安全。備用金支付完畢後,各單位報賬員要及時向管理中心報賬。
第十七條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備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負責。現金管理要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會計資料、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各單位的會計檔案由管理中心統一保管、編目、立卷、歸檔,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管理中心將整理好的會計檔案移交給各鄉鎮衛生院,由各鄉鎮衛生院按有關規定保管,保證會計檔案的完整、規範、安全。
第十九條管理中心必須認真履行財務保密製度,對單位的會計信息資料進行保密,無縣衛生局主要負責人同意,管理中心不得對第三方提供財務信息資料。
第二十條票據的管理與使用。嚴格執行財政部門關於票據的管理規定,各單位要按照實際業務需要,定期到財政部門購買門診、住院、往來結算票據,並由報賬員進行登記,報管理中心備案,使用完畢後報管理中心審核。三聯金額必須一致,作廢票據要全聯保存,並加蓋作廢章。各單位不得自行購買、使用統一票據以外的收據。
第五章工作職責
第二十一條管理中心會計職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會計製度,嚴禁私設小金庫、賬外賬。負責收付業務的審核,編製會計報表,負責保管會計資料。
(1)根據財務製度和相關規定審核原始憑證,對不符合規定的,責成單位報賬員予以糾正,或者由中心負責人與衛生院長溝通協調提出處理辦法,問題較大或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報局分管負責人。對符合規定的憑證進行登記、核算。發現重大財務違紀事項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2)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和監督,保證賬務處理及時,會計科目運用準確,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3)按照要求及時編製會計報表及財務報告。
(4)對應收未收的款項,及時通過報賬員向各單位負責人彙報,督促其及時收款,維護各單位的權益。
(5)負責管理各單位的會計檔案。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裝訂成冊,歸檔管理並妥善保管。
(6)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管理中心出納職責。負責各單位的收付款業務,並進行審核監督。
(1)審核各單位報賬員報送的收支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對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向單位報賬員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經會計審核後,及時支付款項。
(2)妥善保管單位預留印鑒。定期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總結並提出處理意見或規範建議。完善規章製度,保障各單位財務工作的規範運行。
(3)及時辦理收付業務,正確處理監督與服務的關係。
(4)及時與銀行辦理結算業務,保證資金的使用安全。定期與中心會計和銀行核對各單位資金餘額。
(5)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報賬員工作職責。各單位要確定一名固定的報賬員,報賬員要按照管理中心的報賬規定,將結算期內所有的財務收支事項上報到管理中心,不準坐支現金,並對所報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報賬員所報送的會計憑證必須符合財經法規規定和票據管理要求,內容必須規範、真實、準確、完整;自製的憑證要符合要求;報賬憑單的有關人員簽字必須齊全,否則不予報銷。年初認真編製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並及時提報給管理中心。
(1)嚴格按照報帳程序辦理各項會計業務。報賬員根據所發生的會計業務,填寫由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收入報銷憑證》和《支出報賬憑證》(各一式兩聯,一聯單位備查,二聯管理中心記賬),報賬憑證要認真填寫,報賬憑證後所附的原始憑證要歸類整理、完整齊全。
(2)負責管理和使用備用金。報賬員對本單位發生的正常經費支出,必須按財務製度進行審核把關後方可使用備用金報銷,其原始憑證必須是符合會計製度規定的有效憑證,要有經辦人和單位負責人的簽字;報賬員應按《現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保管好管理中心核發的備用金。
(3)負責收入的上交。報賬員每天把所有現金收入(門診收入、住院收入、公共衛生收入、往來收入、其他收入等)及時足額存入單位的銀行過渡戶,不得坐支。
(4)負責登記備查賬。報賬員根據單位經濟業務開展情況,設立備查賬簿,及時詳細記錄經濟業務,按月與管理中心核對。
(5)負責登記本單位的資產物資台帳。定期對固定資產、藥品、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財產物資進行盤點,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6)負責票據的領取管理。報賬員負責本單位票據的購買、保管工作,並對票據填寫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7)報賬員負責聯係辦理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核算事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衛生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