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統字仲寧,安定烏氏人,晉大夫梁益耳,即其先也。統高祖父子都,自河

東遷居北地,子都子橋,以資千萬徙茂陵,至哀、平之末,歸安定。

統性剛毅而好法律。初仕州郡。更始二年,召補中郎將,使安集涼州,拜酒

泉太守。會更始敗,赤眉入長安,統與竇融及諸郡守起兵保境,謀共立帥。初以

位次,鹹共推統,統固辭曰:“昔陳嬰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今統內有尊親,

又德薄能寡,誠不足以當之。”遂共推融為河西大將軍,更以統為武威大守。為

政嚴猛,威行鄰郡。

建武五年,統籌各遣使隨竇融長史劉鈞詣闕奉貢,願得詣行在所,詔加統宣

德將軍。八年夏,光武自征隗囂,統與竇融等將兵會車駕。及囂敗,封統為成義

侯,同產兄巡、從弟騰並為關內侯,拜騰酒泉典農部尉,悉遣還河西。十二年,

統與融等俱詣京師,以列侯奉朝請,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

統在朝廷,數陳便宜。以為法令既輕,下奸不勝。宜重刑罰,以遵舊典,乃

上疏曰:

臣竊見元、哀二交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以

後,著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

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政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政理以

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於勸,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

刻肌之法。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高帝

受命誅暴,平蕩天下,約令定律,誠得其宜。文帝寬惠柔克,遭世康平,惟除省

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無革舊章。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征伐遠方,

軍役數興,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從之律,以破朋黨,以懲

隱匿。宣帝聰明正直,總禦海內,臣下奉憲,無所失墜,因循先典,天下稱理。

至哀、平繼體,而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

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其尤害於體者傅奏於左。

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權時撥亂,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誠不宜因循季末衰

微之軌。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施無窮之法,

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議者以為隆刑竣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一朝所厘。

統今所定,不宜開可。

統複上言曰:“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尋臣之所奏,非曰嚴刑。竊謂

高帝以後,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

事無難改,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帝令尚書問狀,

統對曰:

聞聖帝明王,製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凶。經曰:“天討有罪,

五刑五庸哉。”又曰:“爰製百姓於刑之衷。”孔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

厝手足。”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

亂,全安眾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