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二年,漢陽賊邊章、韓遂與羌胡為寇,東侵三輔,時遣車騎將軍後甫嵩
西討之。嵩請發烏桓三千人。北軍中侯鄒靖上言:“烏桓眾弱,宜開募鮮卑。”
事下四府,大將軍掾韓卓議,以為:“烏桓兵寡,而與鮮卑世為仇敵,若烏桓被
發,則鮮卑必襲其家。烏桓聞之,當複棄軍還救。非唯無益於實,乃更沮三軍之
情。鄒靖居近邊塞,究其態詐。若令靖募鮮卑輕騎五千,必有破敵之效。”邵駁
之曰:
鮮卑隔在漠北,犬羊為群,無君長之帥,廬落之居,而天性貪暴,不拘信義,
故數犯障塞,且無寧歲。唯至互市,乃來靡服。苟欲中國珍貨,非為畏威懷德。
計獲事足,旋踵為害。是以朝家外而不內,蓋為此也。往者匈奴反叛,度遼將軍
馬續、烏桓校尉王元發鮮卑五千餘騎,又武威太守趙衝亦率鮮卑征討叛羌。斬獲
醜虜,既不足言,而鮮卑越溢,多為不法。裁以軍令,則忿戾作亂;製禦小緩,
則陸掠殘害。劫居人,抄商旅,啖人牛羊,略人兵馬。得賞既多,不肯去,複欲
以物買鐵。邊將不聽,便取縑帛聚欲燒之。邊將恐怖,畏其反叛,辭謝撫順,無
敢拒違。今狡寇未殄,而羌為巨害,如或致悔,其可追乎?臣愚以為可募隴西羌
胡守善不叛者,簡直精勇,多其牢賞。太守李參沉靜有謀,必能獎厲得其死力。
當思漸消之略,不可倉卒望也。
韓卓複與劭相難反複。於是詔百官大會朝堂,皆從劭議。
三年,舉高第,再遷,六年,拜太山太守。初平二年,黃巾三十萬眾入郡界。
劭糾率文武連與賊戰,前後斬首數千級,獲生口老弱萬餘人,輜重二千兩,賊皆
退卻,郡內以安。興平元年,前太尉曹嵩及子德從琅邪入太山,劭遣兵迎之,未
到,而徐州牧陶謙素怨嵩子操數擊之,乃使輕騎追嵩、德,並殺之於郡界。劭畏
操誅,棄郡奔冀州牧袁紹。
初,安帝時河間人尹次、潁川人史玉皆坐殺人當死,次兄初及玉母軍並詣官
曹求代其命,而縊而物故。尚書陳忠以罪疑從輕,議活次、玉。劭後追駁之,據
正典刑,有可存者。其議曰:
《尚書》稱“天秩有禮,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而孫卿亦
雲:“凡製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末也,凡爵列、官秩、賞慶、刑威,皆
以類相從,使當其實也。”若德不副位,能不稱官,賞不酬功,刑不應罪,不祥
莫大焉。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百王之定製,有法之成科。高祖入關,雖尚約
法,然殺人者死,亦無寬降。夫時化則刑重,時亂則刑輕。《書》曰“刑罰時輕
時重”,此之謂也。
今次、玉公以清時釋其私憾,阻兵安忍,僵屍道路。朝思在寬,幸至冬獄,
而初、軍愚狷,妄自投斃。昔召忽親死子糾之難,而孔子曰“經於溝讀,人莫之
知”。朝氏之父非錯刻峻,遂能自隕其命,班固亦雲“不知趙母指括以全其宗”。
傳曰“仆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義勇,顧無慮耳”。夫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燿
殺戮也;溫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長育也。是故春一草枯則為災,秋一木華亦為
異。今殺無罪之初、軍,而活當死之次、玉,其為枯華,不亦然乎?陳忠不詳製
刑之本,而信一時之仁,遂廣引八議求生之端。夫親故賢能功貴勤賓,豈有次、
玉當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罪,此為求生,非謂代死可以生也。敗法
亂政,悔其可追。
劭凡為駁議三十篇,皆此類也。
又刪定律令為《漢儀》,建安元年乃奏之。曰:
夫國之大事,莫尚載籍。載籍也者,決嫌疑,明是非,賞刑之宜,允獲厥中,
俾後之人永為監焉。故膠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
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
逆臣董卓,蕩覆王室,典憲焚燎,靡有孑遣,開辟以來,莫或茲酷。今大駕東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