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除上天感痛致災,但以人功見事言之。自三府州郡,至於鄉縣典司之吏,
辭訟之民,官事相連,更相檢對者,日可有十萬人。一人有事,二人經營,是為
日三十萬人廢其業也。以中農率之,則是歲三百萬人受其饑者也。然則盜賊何從
而銷,太平何由而作乎?《詩》雲:“莫肯念亂,誰無父母?”百姓不足,君誰
與足?可無思哉!可無思哉!
《述赦篇》曰:
凡療病者,必知脈之虛實,氣之所結,然後為之方,故疾可愈而壽可長也。
為國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禍之所起,然後為之禁,故奸可塞而國可安也。今日
賊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贖。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何以明之哉?夫
勤敕之人,身不蹈非,又有為吏正直,不避強禦,而奸猾之黨橫加誣言者,皆知
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闕庭自明者,萬無數人;數人之中得省
問者,百不過一;既對尚書而空遣去者,複什六七矣。其輕薄奸軌,既陷罪法,
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畜憤,而反一概悉蒙赦釋,令惡人高會而誇吒,老盜服
臧而過門,孝子見仇而不得討,遭盜者睹物而不敢取,痛莫甚焉!
夫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軌者賊良民。《書》曰:“文王作罰,刑茲無赦。”
先王之製刑法也,非好傷人肌膚,斷人壽命也;貴威奸懲惡,除人害也。故經稱
“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詩》刺“彼宜有罪,汝
反脫之”。古者唯始受命之君,承大亂之極,寇賊奸軌,難為法禁,故不得不有
一赦,與之更新,頤育萬民,以成大化。非以養奸活罪,放縱天賊也。夫性惡之
民,民之豺狼,雖得放宥之澤,終無改悔之心。旦脫重梏,夕還囹圄,嚴明令尹,
不能使其繼絕。何也?凡敢為大奸者,才必有過於眾,而能自媚於上者也。多散
誕得之財,奉以諂諛之辭,以轉相驅,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不為顧哉?論者多
曰:“久不赦則奸軌熾而吏不製,宜數肆眚以解散之。”此未昭政亂之本源,不
察禍福之所生也。
後度遼將軍皇甫規解官歸安定,鄉人有以貸得雁門太守者,亦去職還家,書
刺謁規。規臥不迎,既入而問:“卿前在郡食雁美乎?”有頃,又白王符在門。
規素聞符名,乃驚遽而起,衣不及帶,屣履出迎,援符手而還,與同坐,極歡。
時人為之語曰:“徒見二千石,不如一縫掖。”言書生道義之為貴也。符竟不仕,
終於家。
仲長統字公理,山陽高平人也。少好學,博涉書記,贍於文辭。年二十餘,
遊學青、徐、並、冀之間,與交友者多異之。並州刺史高幹,袁紹甥也。素貴有
名,招致四方遊土,士多歸附。統過幹,幹善待遇,訪以當時之事。統謂幹曰:
“君有雄誌而無雄才,好士而不能擇人,所以為君深戒也。”幹雅自多,不納其
言,統遂去之。無幾,幹以並州叛,卒至於敗。並、冀之士皆以是異統。
統性俶儻,敢直言,不矜小節,默語無常,時人或謂之狂生。每州郡命召,
輒稱疾不就。常以為凡遊帝王者,欲以立身揚名耳,而名不常存,人生易滅,優
遊偃仰,可以自娛。欲卜居清曠,以樂其誌,論之曰:
使居有良田廣宅,背山臨流,溝池環匝,竹木周布,場圃築前,果園樹後。
舟車足以代步涉之艱,使令足以息四體之役。養親有兼珍之膳,妻孥無苦身之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