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一)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落實2013年建設籌集各類保障性住房16萬套,竣工7萬套的任務。二季度前完成項目供地、規劃等手續,落實財政資金,三季度確保項目開工建設。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完成“三區三片”棚戶區安置房建設,推進新增五片棚戶區改造。開展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繼續實施1000萬平方米老舊小區抗震節能綜合整治和簡易住宅樓改造工程,做好城鄉結合部地區重點村回遷安置房建設工作。

(十二)加強建設分配管理。強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統籌管理,嚴把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統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完善保障家庭的經濟及住房狀況審核機製,嚴肅查處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健全退出機製,確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區縣要將符合條件、有穩定就業的來京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加強保障性住房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切實解決入住家庭後顧之憂。

五、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十三)嚴格商品房預售管理。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麵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門檻,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製定並發布。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製度,確保預售款優先用於工程建設。

(十四)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引導。繼續總結完善本市價格引導經驗,對報價明顯高於項目前期成交價格和周邊在售項目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或暫不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商品房項目在銷售中,要繼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申報價格。

六、強化市場監管和預期引導

(十五)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係統,全麵整合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掌握的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歸集、管理和對外發布製度,實現對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動監管。

(十六)嚴厲打擊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和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加大查處力度。國土部門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準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禁止其通過信托計劃融資,稅務部門對其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

(十七)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受委托對外發布真實的房源和價格信息,不得搶占房源信息、哄抬房價和租金等。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等進行價格欺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房屋中介市場專項治理工作,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變化,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全麵、客觀、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主動解讀市場走勢、調控政策措施及廣大居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對誤導市場、誤報誤讀的不實信息和言論,要及時予以糾正和澄清;問題嚴重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加快推進長效機製建設

(十九)加強基礎性工作。按照全國個人住房信息係統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繼續推進本市城鎮個人住房信息係統建設,完善管理製度和基礎信息。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管理長效機製的要求,立足本市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點的基本住房製度,完善差別化、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調節機製,建立科學穩定的住房供應體係,逐步實現住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切實解決人民群眾住房問題,促進首都房地產市場保持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