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7章 ADR(第二更)(1 / 2)

“美國上市?”普萊姆基有些懵,不明白張晨為什麼突然提起這個話題。

張晨微笑道:“普萊姆基先生,您應當已經知道,除了ari,我還是所羅門美邦的董事和火種源資本的董事長。而火種源資本旗下也有可以提供IP服務的考伊斯基金,如果你想要赴美上市,我可以為ipr提供全方位的協助。”

既然雙方早有合作意向,ipr對張晨自然做了相當程度的信息搜集,很清楚張晨現在所擁有的金融影響力。但赴美上市?這個消息也太突然了點。

普萊姆基沉吟良久:“r.hang,ipr早在五年前,已經在BSE(孟買股票交易所)完成了IP,現在是印度的上市企業,我們並不準備從印度退市,轉而去美國注冊。”

如果在美國上市,公司的注冊地必須在美國,這是一條無法鐵律,沒有公司能夠違背。ipr的注冊地在孟買,實際運營地在班加羅爾,普萊姆基不可能為了一個赴美上市的花頭,既修改注冊地,又從孟買股票交易所退市,損失太大了。

張晨笑了笑:“不需要退市,如果赴美上市,我們完全可以采用ADR(美國存托憑證)的模式。事實上,現在外國公司在美國上市,基本都是采取ADR模式增強自己的融資能力。”

“ADR?”普萊姆基可不是什麼土包子,他雖然因為父親的去世中斷了在斯坦福的學業,但多年的商海打拚,尤其是在孟買上市的過程讓他對資本市場有了比較深入的了解。

“ADR的要求更加複雜,費用更高。而且,ipr的融資需求目前來並不強烈,坦白,ipr目前沒有ADR的打算。”普萊姆基坦然道。

事實上,幾乎所有外國公司在美國上市,都要通過ADR的方式進行,這也是為了規避美國證券法。

美國證券法規定,在美國上市的公司,注冊地必須在美國。美國是全世界最大的金融市場,所有融資需求強烈的公司,如果不能再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無疑會大大影響其融資能力。

也正因如此,ADR也就是美國存托憑證應運而生,通俗來講,就是一家外國公司把股票交給一家美國的金融機構托管,美國的金融機構把相應的股票包裝成存托股份或存托憑證,再發行出去,這樣發行主體就變成了這家注冊在美國的金融機構,從而規避了美國證券法。

後世幾乎所有華夏公司在美國的IP,包括馬爸爸的阿裏,都是通過ADR的形式在美國發行。這種存托股份同樣可以獲得股票代碼,也同樣需要向SE注冊,監管比普通美國公司更加嚴格。

當然,ADR也是分級的,隻有最嚴格的有保薦第三級ADR才允許公開發行,而第三級ADR已經與普通股票在交易商幾乎沒有差別。

但同樣,ADR也有缺點,就是成本。

由於托管機構的存在以及審查監管費用的問題,ADR的成本普遍比一般美國公司上市高了不少,雖然這個費用是可以和交易所談的,但5%的額外發行成本總是少不了的。

因此,如果不是融資需求非常強烈、對自己的公司發展非常有信心,或本國證券審查機製過於嚴苛,難以實現本國上市,那麼很多公司並不願意花這麼高的額外成本在美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