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小式不用扶脊木,大式必用扶脊木。
(8)小式以灰泥填椽檔,不用椽椀,大式必用椽椀及裏口木。
上述椽椀指在每根檁上,順釘一條木板,板上做出一排圓洞,使椽子穿過;裏口木指在簷椽頭小連簷上,順釘一條木板,板上做出方洞使方椽通過。
(9)小式脊瓜柱下不用角背支撐,大式常用角背。
(10)小式裝修用風門及支摘窗,大式裝修明間用格扇及簾架,次、梢間用支摘窗。
(11)小式大木拖小式瓦、石作,大式大木拖大式瓦、石作。
(12)小式埋頭:四、五檁深四寸,六、七檁深六寸;大式埋頭:四、五檁深六寸,六、七檁深八寸,九檁深一尺。
(13)台基露明高度,小式、大式也有不同的規定,前者依簷柱高度十分之一定高,後者依簷柱高度十分之一點五定高。
(二)《園冶》書中列有八種柱架側樣
(1)五架過梁式。(2)草架式。(3)七架列式。(4)七架醬架式。(5)九架梁五柱式。(6)九架梁六柱式。(7)九架梁前後卷式。(8)小五架梁式。
《園冶》是明人計成在崇禎七年(1634年)寫成,全書三卷,內容以造園為主,兼及木構房屋廳堂,反映出若幹長江下遊建築特點,上列八種柱架側樣圖式中,複水椽與卷的使用即其特點之一。從圖式看,卷就是在檁條下皮幔釘木板,順著檁條的坡度,釘成圓弧形狀,板的露明麵或上油漆或糊紙。複水椽則是在各架椽子的下方,再用重椽,做成一假屋頂,把上部梁架封住。《園冶》作者強調說:“前添敞卷,後進餘軒,必用重椽,須支草架。”這可能是在進深大的居住房屋中為調整空間采取的辦法,在江、浙一帶,這種做法一直保留,例如,民國年間姚承祖遺著《營造法原》第五章廳堂總論中說:“凡廳堂往往將內四界以前地位加深,自一界至二界,並於原有屋麵之下,架重椽,使前後對稱,表裏整齊,自下仰視,儼若假屋者謂之軒。”界是屋架前後兩根檁條的水平距離,就是前節所述“間架”中的架。
(三)穿鬥房也是一種柱架形式
西南幾省如四川用得很多,其特點是每根檁條下一根立柱落地,不用梁,柱與柱間用穿枋橫穿過柱出簷變為挑枋。穿枋高四、五寸,厚二、三寸,穿鬥房的柱可以用得很細。
以上通過《工部工程做法則例》、《園冶》兩部書中的圖式,可以看到我國封建後期即明、清四百年間木構房屋的柱架側樣概況。在實物中,混用不同的柱架側樣形式於同一建築的情況,也是有的,江南住宅在空鬥牆體中每看到穿鬥式與抬梁式的混合結構。對一些建築術語的比較也可看到地區之間結構法的互相影響。例如:“卷”與“卷棚”的關係,除了圖式所見,“卷”還出現在《園冶》的敘述中。該書卷一《屋宇篇》寫道:
卷者,所堂前欲寬展,所以添設也。或小室欲異人字,
亦為斯式,惟四角亭及軒可並之。
可以看出,卷的主要涵義是指一座廳堂(即主要建築物)的前方擴建部分;其特點是屋頂做成馬鞍形式。影響所被,不獨是北方清中葉興起了卷棚頂的結構、作法,四川成都也可以看到實例。成都鼓樓南街的清真寺禮拜殿的前方,就是一座添設的卷棚頂。羅鍋椽的斷麵呈扁方形,椽上望磚座底皮刷飾白灰,與紅褐色的椽子對比,使建築物內景優雅明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