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進行現代城市規劃、建設的時候,必須根據這些城市的曆史特點來製定其性質和發展方向。把既有利於逐步實現城市的現代化,又能充分地保存和發揚城市固有的曆史文化特點結合起來考慮。搞現代化並不等於所有的城市都要建很多的工廠、大馬路和高層建築。

在對曆史文化名城進行保護的時候,首先要求從全城保護的角度出發,因為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是不能再生產的,一旦毀壞就無法挽回。但並不是說曆史文化名城甚至具體到一個古建築群絕對不能動。對待曆史文化名城與一般新建城市不同之點即是要采取必要的限製措施,限製那些有損曆史文化名城特點的建設項目,如大型廠礦、汙染工業、不協調的建築物、不和諧的色調等等。

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及老城街巷、古城遺址、古建築等是顯示曆史文化名城的具體標誌,除了對其本身要嚴加保護外,還要保護它們所處的環境,在它們的周圍劃出一定的保護地帶,對這個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其他有礙文物保護的事項,都要加以限製。

意見中的第二條是針對這些曆史文化名城中由於過去各方麵的原因已經造成的既成事實的處理措施。多年來一些曆史文化名城已經遭到了破壞,工廠亂布,三廢汙染嚴重。被稱作“上有天堂、下有蘇杭”的蘇杭二州。數以百計的工業廢水排放口,直泄河道、湖麵,汙水噴流,不舍晝夜。國內外聞名的“桂林山水”,清澈的漓江也被汙染。北京阜成門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妙應寺白塔旁邊的煙囪,黑煙滾滾,剛修完的白塔很快被熏黑了。大鍾寺也正在經受著硝煙的“考驗”。對這種已經形成的嚴重局麵,如不盡快扭轉,將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在意見中特別提出,凡三廢汙染嚴重的要限期治理;危害特別嚴重的,要結合經濟調整,實行關、停、並、轉或搬遷。正在建設的工程,凡有損於這些名城保護的也要妥善處理。今後,凡是在這些曆史文化名城中安排較大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經過充分考慮,防患於未然。而且一定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征得當地城建和文物部門的同意,以免重蹈覆轍。

第三條也是屬於“保”的要求。古遺址、古建築、風景園林、名勝古跡、古樹名木等分布在城市的城區、郊鄉廣大地區,要做好保護工作,必須事先安排。在城市規劃時就要先把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納入規劃之中予以保護。在十年動亂中,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古典園林遭到了一場浩劫,至今仍有一些單位不適當地住在文物古跡、風景園林之中。對這種情況,1980年國務院專門發布了《關於加強曆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並批轉了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的報告》。要求對非法占用文物古跡、風景園林,不利於文物安全和有礙旅遊開放者,不論涉及哪個部門、哪個單位,都應限期遷出。在沒有遷出之前要負責保護,與文物主管部門簽訂保護協議,確保文物的安全。

在批轉的報告中,第四條提出了對曆史文化名城進行保護工作的要求。首先要由各省、市、自治區的城建、文物、文化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曆史文化名城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包括城市的全麵曆史、文物遺存、風景名勝、地理環境、經濟情況等的調查研究。在這個基礎上提出保護的規劃。要求各有關部門在接到通知一年左右的時間,將曆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說明圖紙以及該城市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名勝古跡點(包括點周圍的環境)的保護規劃圖和說明,報國家城建總局和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審查。這樣才能使這些曆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問題得到應有的保證。

考慮到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跡的維修,風景名勝的修建以及一些必要的設施、汙染治理等等,任務較大,經費不足就難以開展,還特別征得財政部的同意,從1982年起,對揚州、紹興、景德鎮等幾個較小的城市在財政上給予了支持。

自第一批國家曆史文化名城公布以來的近二十年中,在對曆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建設發展方麵,取得很大的成績,積累了不少的經驗,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今後的工作仍然十分艱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