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藥火論(1 / 1)

“藥與火同乎?異乎?”

曰:“藥與火,可分也,亦可台也。分則可異,合則可同。何者?分而言之,則藥者,先天之氣也;火者,先天之神也。合而言之,則藥即火也,火即藥也。知合而不知分,則采取不明;知分而不知合,則溫養無法。何者?采取之時,藥在外,火在內。以火而致藥,故藥火可分;溫養之目,藥在外,歸於內,得藥而行火,故藥火可合。要之,火其主也,故火急則丹傷,火冷則丹散。幾言火而不言藥者,十月之事也;言藥而不言火者,一時半刻之功也。至於紫清仙師之言曰:‘以火煉藥而成丹。’即以神馭氣而成道也,更明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