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隻有一個地球(1 / 3)

我們隻有一個地球

人類自誕生起,一切衣、食、住行及生產、生活,無不依賴於我們所生存的這個星球。地球上的大氣、森林、海洋、河流、湖泊、土壤、草原、野生動植物等,組成了錯綜複雜而關係密切的自然生態係統,這就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環境。長期以來,人類把文明的進程一直滯留在對自然的征服掠奪上,似乎從未想到對哺育人類的地球給予保護和回報。在取得輝煌的文明成果的同時,人類對自然的掠奪卻使得我們所生存的這個星球滿目瘡痍。人口增長和生產活動的增多,也對環境造成衝擊,給環境帶來壓力。環境惡化、資源枯竭已經成為人類文明進程的巨大障礙。地球森林麵積,1862年約為55億公頃(1公頃=10000平方米),到20世紀70年代末隻剩下不到26億公頃。由於熱帶雨林對調節全球氣候有重要作用,大麵積地砍伐,將產生嚴重的後果,由於不合理的耕作製度,世界上被風蝕、鹽堿化的土地日益增多。據聯合國有關部門估計,由於土壤遭到侵蝕,全世界每年損失240億噸沃土,沙漠化土地擴大600萬頃,如果繼續按照這個速度發展下去,加上城市和交通事業的發展占用大量農田,全世界現有的耕地20年後將損失1/3,世界糧食生產將受到嚴重威脅。另外,由於野生生物的棲息地大量消失,人類又肆意捕殺這些生物,且環境汙染日益加重,世界上植物和動物的遺傳資源急劇減少,這對人類將是無法彌補的損失。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已認識到,環境問題嚴重製約著發展。不解決它,不僅人類社會的文明進程會受到影響,而且人類自身的生存也會受到嚴重的威脅。1992年,在巴西的裏約熱內盧召開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會上,全體代表為地球靜默了兩分鍾。這兩分鍾的靜默,代表全人類在向地球懺悔,在反省,在思索:我們隻有一個地球!

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飲用水源問題普遍而複雜。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汙染防治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控製飲用水水源汙染,改善飲用水水質是舉國上了普遍關心的大事。幾十年來,我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上做了許多工作。70年代以來,各省、市、自治區陸續製定了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或條例。這些法規和條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其中明確規定了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各項條款。1989年國家環保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質礦產部聯合頒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防治管理規定》。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已經走上了法治的軌道。

各地在保護飲用水水源中對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都有明確規定,並有具體的保護機構和保護辦法。在飲用水源地裏通常還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是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100米的區域,也包括陸域。二級保護區是從一級保護區的邊緣開始,上遊1000米、下遊100米(主要指河流)。對於設置兩級保護區仍然不能滿足要求的,還可以設置準保護區,即以二級保護區的邊緣為起點,上遊1000米、下遊50米的區域(主要指河流)。對各級保護區實施不同的保護要求。

在準保護區裏,間接或直接向水域排放的汙水,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不能保證取水口的水質要求時,在該區域排放的汙水也必須削減排放量。

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可能會與局部地區的經濟發展相矛盾。例如北京市曾經考慮大力發展密雲水庫的旅遊事業,並已開始實施,經過多方麵的激烈爭論,最後確定密雲水庫為水源保護區,對旅遊及水產事業作了嚴格限製,並頒布了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京密引水渠道水源保護暫行辦法,對北京市的水源保護起了良好的作用。

要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根本的出路在於控製和治理汙染源,例如北京修建了西郊汙水幹線工程,把汙水截住,不讓汙水流入水源保護區。此外,還在水源上遊修建了一批中、小型的汙水處理廠,切斷汙水對水源的汙染,構成北京上遊保護飲用水源的防線。

飲用水水源保護是大家的事情,光有一兩個部門很難做好這樣一件重要的工作,它需要大家的努力共同完成。

英國在經曆了1952年和1956年兩次倫敦煙霧事件,付出了血的代價後,首先於1956年頒布了《清潔空氣法令》。法令禁止倫敦市的居民、工廠和發電站燃燒煤,家庭煮飯取暖改用煤氣和電,分區實施,由政府給予經濟補貼。工廠和發電站也照章辦理。這個辦法果然生效,幾年後,倫敦終於摘掉了一度被稱為“黑都”的帽子,變為比較清潔的城市。香港是在1959年頒布的《清潔空氣法令》的,規定了煤煙控製區;1969年又公布了《街道交通規則》,限製車輛廢氣的汙染程度。洛杉磯市於1961年頒布了《清潔空氣法令》,禁止在家庭後院焚燒垃圾,並要求所有的新工業設施設置空氣汙染控製設備。市政當局還建立了三級警報係統:當煙霧達到一定程度時,發出一級警報,禁止私人車輛開行,並警告工廠停工;當煙霧較嚴重時,發放二級警報,除救火車、救護車、警備車等執勤車輛外,禁止其他一切車輛運行;當煙霧極度嚴重時,拉響三級警報,宣布全市進入緊急狀態。美國眾、參兩院於1970年正式通過《清潔空氣法》,建立了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及對一些新的危險汙染物的排放標準。日本於1971年6月頒布《惡臭防止法》,1975年4月對排入大氣的汙染物開始采用總量控製。